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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

115年度聲字第207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廖建瑜黃怡菁文家倩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宥良
指定辯護人
賴宇緹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594號、115年度訴字第27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478、18791號,追加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97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宥良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8月14日起延長2月。

李宥良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宥良(下稱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涉犯重罪,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短時間內涉犯多起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偵辦、起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如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本案審理及執行,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5月14日起羈押3月,至115年8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5年7月14日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應否延長羈押,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被告之供述後,復審酌被告所為前開犯行及其年齡、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㈠被告自警偵、原審及二審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提供收件箱等客觀物證供檢警溯源追查上游,顯見被告深具悔意,且未逃避或妨礙司法進行;而本案物證已扣案,無串證、湮滅證據之可能;又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有正當職業,家人均在臺灣,無拋棄家庭、潛逃海外之可能,自無逃亡之虞。㈡被告係因加盟糾紛而提起另案民事訴訟,亟待被告整理相關證據陳報法院;南投地檢、彰化地檢均有與本案性質相同之毒品案件,待被告提供毒品來源供調查;又胞妹即將於7月18日舉行婚禮,被告無法參加至親手足之婚禮實感悲痛,被告亦思念家人、擔心高齡82歲爺爺獨居之安全,為此被告願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擔保金,並同意接受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電子科技監控、定時到派出所報到、不得與其他共犯聯絡等強制處分,替代羈押,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犯後是否配合檢警調查一節,與羈押原因之有無、必要性之判斷等並無必然關聯,仍須視案件進行程度及客觀事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考量;而本案並未以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由羈押被告,自與本案物證是否扣案、有無勾串證人之虞無關。又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所犯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5年2月、2年7月,不可謂不輕,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在面臨入監服刑之高度風險下,以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為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誘發逃亡之可能性甚高,顯有相當原因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實難單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或定時至派出所報到等處分取代之。

㈡聲請意旨所指尚有民事案件待整理證據陳報法院、相類似之刑事案件提出毒品上游供警方查緝等情。然民事案件尚非不得以委任之方式,委任他人處理之,所指另案毒品案件亦得就其所知,以書狀陳報之方式提供給警方;其餘所指欲參加胞妹婚禮、憂心爺爺獨居等情,核均與審酌被告是否有羈押之法定事由及必要性無涉。本院審酌原判決結果及本院審判進行之程度,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將難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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