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愷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愷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愷洋(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