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鈺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鈺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4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66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3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