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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2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戴嘉清古瑞君王耀興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鈺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鈺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4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66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3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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