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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34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黃怡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致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致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致勳(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黃怡菁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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