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冠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冠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