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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67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戴嘉清王耀興古瑞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佑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佑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佑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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