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士博(原名楊懷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士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士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11年1月11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有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5年8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9月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8年6月1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0311號函檢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