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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葉力旗林鈺珍郭峻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韋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12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8341號函暨所附該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郭峻豪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50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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