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41號
- 原告
- 趙國卿
- 被告
- 蔡安麒
陳睿濱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544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安麒、陳睿濱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2月18日宣示判決,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1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