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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江澤廖建傑章曉文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宜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凱承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437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原審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為與刑事訴訟同一之諭知,亦即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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