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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678號

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85年度上訴字第4678號

具 保 人 陳霞嬌

被告
王怡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霞嬌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具保人陳霞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5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67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