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6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85年度上訴字第4678號
具 保 人 陳霞嬌
- 被告
- 王怡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霞嬌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具保人陳霞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5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85年度上訴字第4678號
具 保 人 陳霞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陳霞嬌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具保人陳霞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5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