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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蔡永昌徐昌錦陳榮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四號 原   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六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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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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