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蔡永昌、徐昌錦、陳榮和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四號 原 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六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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