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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О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林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告
乙○○
被告
丁○○

        甲○○

        丙○○

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暨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臺灣煤氣雜誌、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書全文,持續五次,以恢復原告之信譽。

⒊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免供擔保)。

㈡陳述略稱:被告共同非法大量販賣侵害原告著作權之物品(民安牌瓦斯安全調整器),致原告損失匪淺,損及原告之信譽。

二、被告方面:被告三人未提出書狀作任何之聲明及陳述,惟被告丁○○、甲○○於刑事訴訟程序之敍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第一審法院刑事判決被告三人均無罪在案,原告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丁○○、甲○○部分,駁回原告之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就丙○○部分,撤銷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林 立 華

書記官 李 明 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О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