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О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丁○○
甲○○
丙○○
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暨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臺灣煤氣雜誌、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書全文,持續五次,以恢復原告之信譽。
⒊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免供擔保)。
㈡陳述略稱:被告共同非法大量販賣侵害原告著作權之物品(民安牌瓦斯安全調整器),致原告損失匪淺,損及原告之信譽。
二、被告方面:被告三人未提出書狀作任何之聲明及陳述,惟被告丁○○、甲○○於刑事訴訟程序之敍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第一審法院刑事判決被告三人均無罪在案,原告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丁○○、甲○○部分,駁回原告之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就丙○○部分,撤銷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