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九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丁○○
乙○○
丙○○
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