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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九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照男王詠寰楊炳禎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丁○○

        乙○○

        丙○○

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楊 炳 禎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九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