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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自訴人
老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自訴代理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擔當自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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