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三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現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