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金鎧
- 選任辯護人
- 林瑞富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錫卿
- 選任辯護人
- 黃啟逢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呂金鎧、陳錫卿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金鎧、陳錫卿因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前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嗣先後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經十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上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第十六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