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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八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葉麗霞李錦樑余來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金鎧
選任辯護人
林瑞富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錫卿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呂金鎧、陳錫卿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金鎧、陳錫卿因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前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嗣先後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經十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上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第十六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余 來 炎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八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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