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飛騰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普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丙○○
丁○○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
月一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十三萬一千七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之陳述與原判決所載者同,茲引用之。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被上訴人乙○○等詐欺罪一案,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一四八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然該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二一五八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不合,上訴人求為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