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蔡秀雄、陳炳彰、沈宜生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四號,中
- 被告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О五號 上 訴 人 即自 訴 人 樂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 彭意森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四號,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 二、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訴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罪嫌,然原審已就自訴人所指被告涉 犯罪嫌,詳審調查,仍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並於判 決理由欄內詳細說明,自訴人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沈 宜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明 祖 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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