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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貽男聶齊桓帥嘉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三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現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聶 齊 桓

法 官 帥 嘉 寶

書記官 陶 美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九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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