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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七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相助王振興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二五八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悟,自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起,任職設於台北縣樹林鎮○○街三十六巷一號之聯米有限公司(下稱聯米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其擔任聯米公司業務員期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間止,連續在台北縣新莊市、板橋市附近,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五元之貨款後,悉數侵占入己,以供己花用,其為掩飾其業務侵占之犯行,並於上開期間,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台北縣板橋市、新莊市附近,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業已向其交付貨款,卻在其業務上所作成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上之「數量」、「單價」、「金額」欄內填入數字,並在該等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上「收貨人簽名」欄內偽造如附表所示偽造署押(展勝批發購物中心除外),再連續持該登載不實之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向聯米公司之職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聯米公司及除展勝批發購物中心外如附表所示客戶之權益。

二、案經聯米公司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丶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林榮海、李文筆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訴綦詳,復有切結書一份、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影本三十四紙附於偵查卷可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係屬被告基於聯米公司業務上所登載之文書,僅係客戶若未交付貨款,方交由客戶在該寄貨單上「收貨人簽名」欄內簽名,再由被告交回聯米公司供日後催款之用,被告於該文書上登載不實後並加以行使,應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即有誤會,應予變更起訴法條。至被告業務登載不實後再持以行使,其低度之登載行為自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屬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部分行為,為該罪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而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密,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關係,係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法論以業務侵占罪並審酌被告侵占金額為二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五元,雖犯後坦承不諱,惟其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捌月,至被告於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上「收貨人簽名」欄內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均予以沒收。另登載不實之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因已移轉予聯米公司,不予宣告沒收,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被告甲○○上訴意旨,請求諭知緩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維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王 振 興

法 官 蔡 光 治

書記官 王 才 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客  戶  名  稱   │  侵佔金額  │偽造之署押│
├──────────┼──────┼─────┤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2,600.-│    汪    │
├──────────┼──────┼─────┤
│    嘉源商店        │     3,605.-│  嘉  陳  │
├──────────┼──────┼─────┤
│    勝一商店        │     7,560.-│    劉    │
├──────────┼──────┼─────┤
│    謝謝商店        │    11,025.-│  黃美惠  │
├──────────┼──────┼─────┤
│    輝宏商店        │     7,630.-│  輝  宏  │
├──────────┼──────┼─────┤
│    順興商店  │     3,605.-│    張    │
├──────────┼──────┼─────┤
│    添榮商店        │    15,500.-│  添  榮  │
├──────────┼──────┼─────┤
│  排骨王美食便當    │     8,500.-│  王明清  │
├──────────┼──────┼─────┤
│    義昇商店        │     6,675.-│  義  昇  │
├──────────┼──────┼─────┤
│  鬍鬚羊肉爐        │     2,700.-│    黃    │
├──────────┼──────┼─────┤
│    吉光商店        │     5,780.-│  賴坤茂  │
├──────────┼──────┼─────┤
│  國洲便利商店      │    16,710.-│  詹  砰  │
├──────────┼──────┼─────┤
│    護福商店        │    10,150.-│    孫    │
├──────────┼──────┼─────┤
│  清涼便利商店      │     4,795.-│          │
├──────────┼──────┼─────┤
│  萬福便利商店      │     2,380.-│   楊夸   │
├──────────┼──────┼─────┤
│辰勝批發購物中心  │     7,280.-│          │
├──────────┼──────┼─────┤
│  翊福便利商店      │    11,535.-│  廖振輝  │
├──────────┼──────┼─────┤
│    上裕商店        │     4,655.-│陳建助  謝│
├──────────┼──────┼─────┤
│    肯廣商店        │    28,700.-│  黃瓊慧  │
│                    │            │  蔡  昭  │
├──────────┼──────┼─────┤
│  盈福便利商店      │    64,680.-│    林    │
├──────────┼──────┼─────┤
│    慶宜商店        │     5,950.-│    許    │
├──────────┼──────┼─────┤
│  滿香婷商店        │     4,900.-│  王留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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