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二五八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甫於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悟,自 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起,任職設於台北縣樹林鎮○○街三十六巷一號之聯米有限公 司(下稱聯米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於其擔任聯米公司業務員期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間止,連續在台北縣新莊市、板橋市附近 ,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五元之貨 款後,悉數侵占入己,以供己花用,其為掩飾其業務侵占之犯行,並於上開期間 ,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台北縣板橋市、新莊市附近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業已向其交付貨款,卻在其業務上所作成聯米有限公司 寄貨單上之「數量」、「單價」、「金額」欄內填入數字,並在該等聯米有限公 司寄貨單上「收貨人簽名」欄內偽造如附表所示偽造署押(展勝批發購物中心除 外),再連續持該登載不實之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向聯米公司之職員行使,足以 生損害於聯米公司及除展勝批發購物中心外如附表所示客戶之權益。 二、案經聯米公司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丶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林 榮海、李文筆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訴綦詳,復有切結書一份、聯米有限公司 寄貨單影本三十四紙附於偵查卷可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處。 二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係屬被告基於聯 米公司業務上所登載之文書,僅係客戶若未交付貨款,方交由客戶在該寄貨單上 「收貨人簽名」欄內簽名,再由被告交回聯米公司供日後催款之用,被告於該文 書上登載不實後並加以行使,應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人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即有誤會,應予變更起訴法條。至被告業務 登載不實後再持以行使,其低度之登載行為自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屬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部分行為,為該 罪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而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行,均時間緊密,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業務侵 占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關係,係牽連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法論以 業務侵占罪並審酌被告侵占金額為二十五萬六千九百十五元,雖犯後坦承不諱, 惟其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 害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捌月,至被告於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上 「收貨人簽名」欄內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均予 以沒收。另登載不實之聯米有限公司寄貨單,因已移轉予聯米公司,不予宣告沒 收,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被告甲○○上訴意旨,請求諭知緩刑 ,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維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法 官 王 振 興法 官 蔡 光 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 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王 才 生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客 戶 名 稱 │ 侵佔金額 │偽造之署押│ ├──────────┼──────┼─────┤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2,600.-│ 汪 │ ├──────────┼──────┼─────┤ │ 嘉源商店 │ 3,605.-│ 嘉 陳 │ ├──────────┼──────┼─────┤ │ 勝一商店 │ 7,560.-│ 劉 │ ├──────────┼──────┼─────┤ │ 謝謝商店 │ 11,025.-│ 黃美惠 │ ├──────────┼──────┼─────┤ │ 輝宏商店 │ 7,630.-│ 輝 宏 │ ├──────────┼──────┼─────┤ │ 順興商店 │ 3,605.-│ 張 │ ├──────────┼──────┼─────┤ │ 添榮商店 │ 15,500.-│ 添 榮 │ ├──────────┼──────┼─────┤ │ 排骨王美食便當 │ 8,500.-│ 王明清 │ ├──────────┼──────┼─────┤ │ 義昇商店 │ 6,675.-│ 義 昇 │ ├──────────┼──────┼─────┤ │ 鬍鬚羊肉爐 │ 2,700.-│ 黃 │ ├──────────┼──────┼─────┤ │ 吉光商店 │ 5,780.-│ 賴坤茂 │ ├──────────┼──────┼─────┤ │ 國洲便利商店 │ 16,710.-│ 詹 砰 │ ├──────────┼──────┼─────┤ │ 護福商店 │ 10,150.-│ 孫 │ ├──────────┼──────┼─────┤ │ 清涼便利商店 │ 4,795.-│ │ ├──────────┼──────┼─────┤ │ 萬福便利商店 │ 2,380.-│ 楊夸 │ ├──────────┼──────┼─────┤ │辰勝批發購物中心 │ 7,280.-│ │ ├──────────┼──────┼─────┤ │ 翊福便利商店 │ 11,535.-│ 廖振輝 │ ├──────────┼──────┼─────┤ │ 上裕商店 │ 4,655.-│陳建助 謝│ ├──────────┼──────┼─────┤ │ 肯廣商店 │ 28,700.-│ 黃瓊慧 │ │ │ │ 蔡 昭 │ ├──────────┼──────┼─────┤ │ 盈福便利商店 │ 64,680.-│ 林 │ ├──────────┼──────┼─────┤ │ 慶宜商店 │ 5,950.-│ 許 │ ├──────────┼──────┼─────┤ │ 滿香婷商店 │ 4,900.-│ 王留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