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吳安全
右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八四一號誣告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六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頭版下半版刊登民刑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原告曾任台灣省發明人協會第六屆理事長,被告吳安全為該協會第七屆理事長,於原告卸任後,被告竟虛構事實,誣指原告侵占協會公款,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顯有不實之誣告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案繫貴院審理中,為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引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陳述略稱:本件刑事訴訟歷經一、二、三審判決,現更二審繫屬貴院審理中,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業於一審提起,經移送民事庭,案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有一、二、三審判決書在卷可按,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請依法駁回。
三、按法院認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刑事誣告案件,歷經一、二、三審判決,現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案繫本院審理中,原告於本案在一審審理時,即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本院調閱之該案民事訴訟案卷可稽,並附有該案歷審判決書在卷可按,原告就同一刑事誣告案件於本院更審中再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與上開規定有違,自應認為不合法(最高法院三十二年附字第四九五號判例參照)應連同其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