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一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基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當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五月四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合,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