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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蔡秀雄陳炳彰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一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宏基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當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五月四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合,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沈 宜 生

書記官 明 祖 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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