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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戴章甫林銓正黃金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案盜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號,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一六九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變更起訴法條,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判處被告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有期徒刑拾月,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徒以其並非當場被警逮捕,而係自行投案,請求輕判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覃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戴 章 甫

法 官 林 銓 正

法 官 黃 金 富

書記官 鄭 靜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0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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