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竊案盜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號,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一六九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變更起訴法條,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判處被告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有期徒刑拾月,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徒以其並非當場被警逮捕,而係自行投案,請求輕判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覃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