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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號

公平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
總誼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右代表人
乙○○
上訴人
丙○○
即被告
丁○○
右被告共同 黃淑琳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羅瑞洋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林 勤 純

                   書記官 賴 思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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