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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呂永福劉叡輝魏新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九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劉懿德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 永 福

法 官 劉 叡 輝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章 大 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九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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