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九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九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劉懿德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