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О六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О六二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