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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О六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房阿生胡泉田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О六二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胡 泉 田

法 官 鄧 振 球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О六二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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