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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沈宜生陳炳彰許宗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宜 生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許 宗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明 祖 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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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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