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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二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國宏林勤純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被告
隆成貨櫃運輸
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經緯石化運輸
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洪 光 燦

                   書記官 張 永 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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