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二三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五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五號、第三0六二號、第四六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三八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再度提起本件聲請,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