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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貽男聶齊桓帥嘉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聶 齊 桓

法 官 帥 嘉 寶

書記官 陶 美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