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第二級毐品安非他命肆大包、叁小包、貳小瓶(淨重壹佰伍拾貳點玖公克、包裝重柒點伍柒公克)、叁包(共淨重叁拾柒點壹肆公克、包裝重叁點貳叁公克)、第二級毐品大麻貳支(淨重零點叁貳公克)均沒收銷燬;小空塑膠袋肆佰玖拾柒只、磁鐵盒壹個、電子秤壹台均沒收。
理由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分別經最高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