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