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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敦林陳松吳明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
正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三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陳 松

                    法 官 吳 明 峰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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