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 原告
- 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錦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告違反專利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甲、原告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等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千一百三十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元及民國(下同)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以二五×三八公皆以上之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第一版連續七日;(三)禁止被告等製造、賠賣、使用或為此目的而進口相同之各種侵害原告新型專利產品;(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係錦鋐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內取式雙階梯風雨窗」業經原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取得「新型一○七九一七號」專利權,厝未經原告同意,自八十五年二月間起,仿造相同模具,委由訴外人大旬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賠賣該種風雨窗,侵害原告之專利權,造成商業利益及商譽上重大損失,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原告自八十五年二月間起,專利品遭被告大肆仿製、販售,營業收入遽降,較之八十四、八十五年度計減少00000000元,係屬營業利益之損失,且本案被告係惡意造成原告之商譽損失逾千萬元,原告自得依專利法之規定,請求損害額二倍之賠償,為此,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