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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增男黃鴻昌蔡彩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
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錦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告違反專利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甲、原告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等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千一百三十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元及民國(下同)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以二五×三八公皆以上之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第一版連續七日;(三)禁止被告等製造、賠賣、使用或為此目的而進口相同之各種侵害原告新型專利產品;(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係錦鋐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內取式雙階梯風雨窗」業經原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取得「新型一○七九一七號」專利權,厝未經原告同意,自八十五年二月間起,仿造相同模具,委由訴外人大旬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賠賣該種風雨窗,侵害原告之專利權,造成商業利益及商譽上重大損失,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原告自八十五年二月間起,專利品遭被告大肆仿製、販售,營業收入遽降,較之八十四、八十五年度計減少00000000元,係屬營業利益之損失,且本案被告係惡意造成原告之商譽損失逾千萬元,原告自得依專利法之規定,請求損害額二倍之賠償,為此,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蔡 彩 貞

書記官 張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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