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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許國宏袁從楨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
廣福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判決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洪 光 燦

                    書記官 張 永 富

中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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