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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曾德水趙功恆林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午洋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林 立 華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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