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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五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貽男聶齊恒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四九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聶 齊 恒

                    法 官 李 世 貴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五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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