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七號
- 原告
- 品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幃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原告
- 紘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原告
- 兆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右一人訴訟
- 代 理 人 甲○○
- 乙○○
- 原 告 繼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 ( 右五人共同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