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О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О七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王如玄
李文健
右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六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丙○○(原審判決書誤植為莊佳惠,應予更正)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一)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主觀要素,係行為人祇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明知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而竟誹謗之,即具有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原審未加詳查並將刑法誹謗罪之主觀要件加以不當解釋,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二)原審對被告指摘自訴人之事,是否涉及公益未加詳查,似與法有間。經查(一)被告與自訴人所居住花園城堡戀社區共有四百九十二戶,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審判筆錄)。(二)自訴人係該社區臨時代表之一,而臨時代表曾代表住戶與有線電視洽商收視費事宜,獲致之結果係採統包方式計算─即該社區每月應繳交一定數目之收視費,除由建設公司分攤部分金額外,餘由每一住戶依戶數平均分擔,此有被告提出該社區臨時代表出具之說明在卷(見本院卷)。而自訴人在該社區有兩戶房屋,其將兩戶房屋打通僅繳交一戶之收視費乙情,亦據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審理筆錄)。又該社區之臨時代表除代表住戶洽談有線電視收視費外,若住戶覺得該社區有任何需要改善或加強之地方,亦可隨時將意見寫好投入意見箱,由臨時代表加以整理,此亦載於由臨時代表所出具─有線電視收費總結報告內(附本院卷)。(三)該社區住戶何月梅曾私下對被告提及自訴人曾詢問何月梅「妳一個人住嗎?」「一個人住不會寂寞嗎?」;而何月梅亦曾對該社區管理員丁○○提及自訴人怎麼對伊問東問西,問一些私人事情,此亦據證人何月梅及丁○○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三十頁、第三十一項)。(四)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下午該社區舉行管理委員會分區籌備會議時,自訴人曾上台說明有線電視接洽之問題,自訴人曾說「大家住戶意見不同,被斷訊時,有人跑去找工地主任哭」,之後被告起來說「既然有人要幹委員,就應該品德很重要,為何有人二戶只繳一戶的錢,而且怎可講不禮貌的話,如妳一個人住嗎?妳寂寞嗎?」等語,此亦據證人陸義淋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三十頁背面)。
三、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本條項之規定,其目的除保護個人名譽,併兼顧公共利益,以免保護個人名譽過當致影響公共利益。是從本條項之立法目的可得知:1、對於所誹謗之事,不能證明其為真實;2、對於所誹謗之事,雖能證明為真實,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均構成誹謗罪。3、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公共利益之事,並能證明為真實,且其動機在公共利益者,自不罰。惟有疑問者,若行為人其動機在公共利益,且其主觀上非明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者,可否阻卻故意?揆諸上開說明,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兼顧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是為避免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之進步,若行使人動機在公共利益,且在客觀上有一定之跡證,使行為人非明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者,為免「寒蟬效應」,應認可阻卻故意。次按所謂「公共利益」,應不限須與整體社會全民之利益有關者才屬之,若攸關一定多數人之利益者應亦屬之。上揭社區住戶共四百九十二戶,該社區之住戶顯已達一定之多數人,是若攸關上揭住戶共同之利益者,即屬社區公共利益。如上所述,自訴人係該社區臨時代表,為社區管理之臨時幹部,其處理社區之事務,除代表住戶與有線電視公司洽談收視費用外,尚整理住戶對該社區任何需要改善或加強之意見,是自訴人所處理該社區之事務應屬社區公共利益事務。再該社區有線電視之收視費用,如上揭係採統包而由各戶均分方式為之,自訴人有兩戶雖打通,但其僅繳交一戶之收視費,勢會影響其他住戶費用分攤之比例,被告主觀上顯不認同自訴人就此之處理方式。又被告先前因已聽到何月梅對其提及自訴人曾詢問何女一些隱私之事,且因被告已不認同自訴人繳交有線電視收視費用之方式,嗣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自訴人在會中提到電視被斷訊時,有人跑去找工地主任哭等語,被告直覺反應認自訴人是在影射何月梅,被告因而起身質疑自訴人怎可趁何月梅不在場公開罵何女,進而提及自訴人曾對何月梅有上開不禮貌之言語。是被告當時發言之動機顯係在為何月梅打抱不平,並質疑自訴人處理社區事務之方式,及對社區管理幹部品德操守之要求。矧社區幹部之品德操守,攸關社區管理之成敗,而社區管理之成敗則與社區生活品質、安寧息息相關,自屬社區公共利益。綜此,足徵被告當日之發言,其動機為社區公共利益,且依證人何月梅先前所告知之話,其因而確信其質疑自訴人之事為真,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主觀上自無誹謗之故意。是自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