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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三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三號

上訴人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右上訴人因被告  案件,不服臺灣  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    號,中

華民國  年  月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庭

得上訴不得上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月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三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