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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八五號

公平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八五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寶瑪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

        紀舒青

        邱玉萍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

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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