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О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一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四七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叁年。 事 實 一、乙○○(原名蔡文伯)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任職位於台北縣中和市 ○○路○段三五九巷一號五樓大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熊公司),擔任業 務專員,負責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三月間止,利用其向附表所列客戶收取貨 款之機會,連續多次將收得之貨款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五 千二百八十八元,用作繳交會錢或其他花費,未繳回公司,嗣於八十七年四月間 乙○○離職時,因款項點交不清,始為大熊公司查知上情。二、案經被害人大熊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右揭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人大熊公司代理人黃秋茶、甲○○ 於偵審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出具之自白書、付款明細、應收帳款明 細、客戶明細及訂貨資料在卷可稽。被告雖辯稱其已於八十七年二月初離職,已 非大熊公司職員,侵占貨款發生在此之後,論以業務上侵占罪為有不妥云云,惟 大熊公司之代理人即該公司行政職員甲○○到庭陳稱被告係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離職,並非同年二月離職,並稱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貨款,係憑公司所交付之出 貨單(送交貨物時已由客戶簽收之出貨單)向客戶收取,是被告既仍持有出貨單 據以收款,可見其仍在從事收款業務,並未離職,所辯並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 刑。原審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款項、犯罪所生之 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科處有期徒刑七月,核其認事用法均 無不合,量刑亦屬平允,原判決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仍執上開辯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並非可取,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前雖曾涉犯走私案件 ,惟於七十六年間執行完畢。其於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被告陳稱其三歲幼女蔡如茜罹患視網 膜神經母細胞癌,妻罹患慢性腎衰竭,家庭處境艱困,業據提出蔡如茜之診斷證 明書在卷可按,被告於本案犯後雖曾與被害人公司洽談和解,均因無法付款而未 果,嗣於本審審理中已勉力籌措十七萬七千餘元先行償還,本院審酌其處境情況 ,及其已知悔悟之態度,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叁年, 以勵自新。 三、公訴人雖認被告共侵占二十一萬二千零三元,即除本件事實所認定之數額二十萬 五千二百八十八元外,尚有侵占六千七百十五元。惟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侵占 該筆六千七百十五元之貨款,辯稱:該六千七百十五元係向公司借支之款項,並 非收取之貨款等語。經查,告訴代理人黃秋茶於原審調查中陳稱:「侵占二十一 萬二千零三元,包括向公司借支,侵占款項二十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元,借了六千 七百十五元」等語,核與被告乙○○前開所辯情節相符,參以告訴人令被告書立 之切結書上記載六千七百十五元係借支,有該紙切結書在卷可參,且告訴人提出 之應收貨款明細總計數額確為二十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元無誤,是被告辯稱:六千 七百十五元係借支款,並非侵占收取之貨款一節,應堪採信。該筆六千七百十五 元既係被告向告訴人商借所得,自難認係被告因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而加以侵占 所得,公訴人認被告有侵占此筆六千七百十五元之犯行,尚有未合,本院實查無 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有侵占該筆六千七百十五元之犯行,本應就該部分為無罪 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上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永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陳 忠 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麗 花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應收款項(新│編號│客戶名稱 │應收款項 │ │ │ │台幣,下同)│ │ │ │ ├──┼───────┼──────┼──┼───────┼──────┤ │一 │日大藥局 │3360元 │二 │柏元藥局 │3000元 │ ├──┼───────┼──────┼──┼───────┼──────┤ │三 │大園藥局 │7200元 │四 │鍾雲祥小兒科 │3000元 │ ├──┼───────┼──────┼──┼───────┼──────┤ │五 │新方藥局 │10800元│六 │佑全藥局 │7200元 │ ├──┼───────┼──────┼──┼───────┼──────┤ │七 │恩泰藥局 │1000元 │八 │黃雲 │6000元 │ ├──┼───────┼──────┼──┼───────┼──────┤ │九 │劉智輝診所 │7200元 │十 │徐耳鼻喉科 │9600元 │ ├──┼───────┼──────┼──┼───────┼──────┤ │十一│明美 │2470元 │十二│百星婦嬰用品 │12000元│ ├──┼───────┼──────┼──┼───────┼──────┤ │十三│文昌 │3000元 │十四│桃園久和藥局 │5250元 │ ├──┼───────┼──────┼──┼───────┼──────┤ │十五│三重博登藥局 │12000元│十六│三重東南藥局 │2500元 │ ├──┼───────┼──────┼──┼───────┼──────┤ │十七│三重上安藥局 │2500元 │十八│台中杏心藥局 │5000元 │ ├──┼───────┼──────┼──┼───────┼──────┤ │十九│台中裕源藥局 │4200元 │二十│台中宏光藥局 │4000元 │ ├──┼───────┼──────┼──┼───────┼──────┤ │廿一│草屯光復藥局 │1000元 │廿二│欣康藥局 │3360元 │ ├──┼───────┼──────┼──┼───────┼──────┤ │廿三│廣元藥局 │2000元 │廿四│台北三富超商 │350元 │ ├──┼───────┼──────┼──┼───────┼──────┤ │廿五│龍田診所 │2160元 │廿六│大立診所 │3200元 │ ├──┼───────┼──────┼──┼───────┼──────┤ │廿七│黃雲 │2400元 │廿八│懷生診所 │2000元 │ ├──┼───────┼──────┼──┼───────┼──────┤ │廿九│鄭骨科診所 │1140元 │三十│利民藥局 │1000元 │ ├──┼───────┼──────┼──┼───────┼──────┤ │三一│永明藥局 │4000元 │三二│華安藥局 │7200元 │ ├──┼───────┼──────┼──┼───────┼──────┤ │三三│一安藥局 │500元 │三四│延安藥局 │8208元 │ ├──┼───────┼──────┼──┼───────┼──────┤ │三五│翔安藥局 │2040元 │三六│千恩堂藥局 │500元 │ ├──┼───────┼──────┼──┼───────┼──────┤ │三七│東和藥局 │360元 │三八│必安藥局 │6000元 │ ├──┼───────┼──────┼──┼───────┼──────┤ │三九│淡大郭藥局 │960元 │四十│浦陽藥局 │2500元 │ ├──┼───────┼──────┼──┼───────┼──────┤ │四一│國豐藥局 │10000元│四二│杏佳藥局 │6300元 │ ├──┼───────┼──────┼──┼───────┼──────┤ │四三│美昇藥局 │1800元 │四四│亞川超級商店 │120元 │ ├──┼───────┼──────┼──┼───────┼──────┤ │四五│宏生藥局 │4000元 │四六│蔡景銓診所 │3600元 │ ├──┼───────┼──────┼──┼───────┼──────┤ │四七│永明藥局 │1000元 │四八│大統藥局 │1000元 │ ├──┼───────┼──────┼──┼───────┼──────┤ │四九│長春藥局 │2730元 │五十│中央藥局 │400元 │ ├──┼───────┼──────┼──┼───────┼──────┤ │五一│匯平藥局 │2100元 │五二│景元藥局 │1920元 │ ├──┼───────┼──────┼──┼───────┼──────┤ │五三│太信藥局 │4160元 │五四│埔里集成藥局 │4000元 │ ├──┼───────┼──────┼──┼───────┼──────┤ │ │ │ │共計│ │205288│ │ │ │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