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三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原名白昆田)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七五號),提起上訴,甲○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原名為白昆田)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不構成累 犯),詎猶不知悔改,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任職於金穗昌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稱金穗昌公司)臺北營業所,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載送、推銷公司產品及 收取貨款之業務,竟復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先後多次,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某處,先後多次偽 造金穗昌公司之客戶銷售簽認單,其方法為在單上填載不實之客戶名稱、日期、 貨物名稱及金額等,而在「客戶簽收欄」偽造署押;部分因其上已有不知情客戶 預蓋店章(原係供作印鑑辨識用)而未另偽造署押,詳如附表一所示,佯裝客戶 已簽收貨物,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客戶(含被冒簽署押之人)及金穗昌公司,隨即 持交公司帳務林孟平、主管林素萍報帳結算,偽稱其業務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貨 物,業已賣出,並已送交客戶云云。實則將該貨物侵占入己(共值三五八、一二 0元「新台幣,以下同」),另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穗昌公司貨 物亦據為己有(共值四七、九四0元)。乙○○侵占上開貨物後,先後變賣得款 約二、三十萬元,供己花用殆盡,嗣因接辦業務人員發覺有異,經向該等客戶查 證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金穗昌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金穗 昌公司代表人戊○○代理人丁○○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證人即寶盛平價商 行負責人蘇陳秀霞、蘇武男於原審調查時證稱:編號30、33簽認單客戶簽收 欄之「蘇武男」署押,非渠等所簽認等語。證人即紅酒世界經理李春長證稱:編 號77客戶簽認單內所載「李春長」之簽名非其所為,亦未領到簽單所示之貨物 等語,證人即婆婆便利商店負責人蔣銅雄證稱:「我們是成昌商行,那個店章是 我們的,而平常我們只要下貨就是簽名,不會蓋店章,之前白先生(指被告)來 他有給我簽單,空白的,要我蓋店章,我有蓋,而我是為了要向他們要發票銷貨 ,所以我有蓋給他」等語(以上見原審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訊問筆錄),證人即 吉美商行負責人蔡瑞元證稱:「【問:(提示38、39號吉美商行送貨單)是 否是你簽收的?】不是我簽的,我的習慣是簽名也蓋店章」、「(問:其上「蔡 瑞元」三字,確實不是你簽的?)確實不是。(問:是否有可能是店員代簽收? )也不可能是我請的店員來幫我簽收的,因我有規定,若代我簽收,要簽他們的 名字,也要蓋店章」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北 平向陽樓負責人丙○○證稱:「【問:(提示編號20簽單)是否是你們店簽收 的?】我們叫貨都是簽名,不是蓋店章,我也有交代店員簽收物品時,一定要用 簽名的,不可以蓋店章。那平日一般都是我在簽收的」、「【問:(提示證明書 )內容何意?】那張證明書不是證明我有叫貨,而是若我叫貨不是給現金就是給 支票」、「(問:店章平日用於何處?)用在發票上」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九 月九日訊問筆錄)。證人即海楓台菜負責人連進福證稱:「(問:店內簽收貨物 何人負責?)我太太。【問:(提示編號68簽收單)是否是你太太簽收的?】 不是,我太太不是那樣簽名的」、「(問:你太太何名?)朱麗卿。(問:那個 簽名有無可能是你太太簽收的?)不是」等語。證人即大阪城業務人員蘇倩雪證 稱:「(問:平日叫貨是由你簽收的?)是的。【問:(提示編號71簽收單) 是否是你本人簽收的?】不是,平日我不是那樣寫的,也沒有下貨」等語(見原 審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前田聯社員工王麗媚證稱:「(問: 平日下貨如何驗收?)我們驗收無誤後會簽收,簽我的名字。【問: (提示編號93、94簽單)是否是你簽收的?】那不是我的字,公司內有只有 我一個姓王的。(問:是否有人可以代你簽收?)沒有辦法,但有一位楊小姐, 也不姓王」、「(問:是否有可能蓋公司章或交收銀台收貨?)收銀台也不負責 收貨,平常都是驗貨的人收貨,而章子我們也沒有,只有辦公室或賣場小姐有, 但賣場小姐不收貨」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無訛。又卷附 編號30、33客戶簽認單經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上「蘇武男」筆跡,認 定確與證人蘇陳秀霞庭呈彥誠有限公司出具之客戶簽認單及當庭於證人結文簽署 之「蘇武男」筆跡不同,非蘇陳秀霞所簽署,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四日 (八八)陸(二)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佐。此外,並有如 附表所示之客戶銷售簽認單九十九張、侵占貨物明細表一紙及告訴人所屬經濟部 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可稽。被告上開自白,經核與卷附之 證據資料相符,足堪採為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被告乙○○係受雇於告訴人金穗昌公司臺北營業所之業務員,職司載送、推銷公 司產品及收取貨款之業務,已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卷附客戶簽認單所載「業務 白昆田」等字樣可佐,被告為因業務持有金穗昌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貨物之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持有為所有意思,侵占入己,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擅自製作金穗昌公司之客戶銷售簽認單,填載不 實之事實,或利用不知情客戶預蓋之店章,或偽造署押,佯裝客戶已簽收貨物, 自足以生損害於金穗昌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客戶與被冒名署押之人,核犯刑法第 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依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偽造業務上文書罪起訴,尚 有未合,應予變更。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 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 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各時間接近,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 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 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 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原判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附表一編號020、031、084、092、 094等五張客戶銷貨簽認單,原判決固記載無(空白)署押,但又疏未審認其 蓋有客戶店章之印文,自有未合。又附表一所列客戶銷貨簽認單上「客戶簽收」 欄,有偽造之署押,或擅自冒用客戶預蓋店章之印文、冒充客戶簽收貨物之證明 ,自係偽造私文書,原判決認係偽造業務上文書,不無誤會。被告上訴,以家有 三個年幼子女,賴其撫養,請求再予自新機會。惟被告先後多次偽造私文書,持 以行使,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貨物多筆,僅賠償五萬元,迄今尚未和解,且被告前 於八十三年間曾犯侵占罪,判刑七月,緩刑二年,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考,固不構成累犯,但參以本件犯同一罪名多次,難認無再犯之虞,不宜再予 緩刑,被告上訴理由,實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 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之關係、侵 占貨物之數額價值、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 切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以示懲儆。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偽造之羅新如等署 押,均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另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連續偽填銷售簽認單,登載 銷貨之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銷售簽認單,據以向金穗昌公司倉管人員 領取貨物,再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客戶吳宗鎮等人之署押於簽收欄表示簽收,而將 附表三所示之貨物侵吞入己,且並利用收取客戶貨款之機會,連續將所收取貨款 ,未繳回公司。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被告 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臺上字 第三五三九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有此開侵占及偽造文書犯行, 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經被告簽名之切結書、客戶出 具之證明書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該等客 戶確實有收到貨物,因該等客戶結束營業倒帳,致未能收到貨款,伊未經仔細查 對即簽寫切結書,然絕無偽造此部分署押、侵占貨物或侵吞任何貨款犯行等語。 經查: (一)按證人並未親身到庭,僅提出書面以代陳述者,顯與刑事訴訟法係採直接 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之本旨有違,依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自不 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原判決採為認定上訴人對外販賣洋煙酒事實之重 要證據,乃係買受人李某所出具代替到庭陳述之書面文件一紙,依首開說 明,該證人此項代替到庭陳述之書面文件,顯無證據能力,是其採證自屬 違法。有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八六四號判例意旨足參。公訴人引為 論據由向陽樓餐廳負責人吳淑惠等客戶出具之證明書,查並未經傳喚相關 出具證明書之證人到庭具結作證,性質上為證人審判外之陳述,核與證據 法則有違,並無證據能力,依法尚不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次查,告訴 人金穗昌公司與客戶間貨物及貨款交付之過程,係客戶於收到貨物後,在 客戶簽認單內(紅、白各一聯)之客戶簽收欄上簽章表示收到貨物,紅色 簽認單聯交客戶收執,白色簽認單聯則由送貨之業務員轉交告訴人收執, 俟告訴人所屬業務員持白色簽認單聯據以向客戶收得貨款,始將白色簽認 單聯一併交予客戶存查,倘客戶未執有白色簽認單聯,表示該客戶尚未付 款一節,業經被告及告訴人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寶盛平價商行負責人蘇 陳秀霞、婆婆便利商店負責人蔣銅雄、前林口消費合作社負責人李卿照、 人和便利商店店員陳麗容於原審結證之情節一致(見原審八十八年七月十 五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附表三所示之白色簽認單既悉 數為告訴人收執中,除有其他堅強反證,經驗法則上自當得出該等客戶均 未付款之推論;參以唯一於證明書內稱已付清款項之向陽樓餐廳部分,復 經其負責人丙○○於原審證以:「【問:(提示證明書)內容有何意見? 】那張證明書不是證明我有叫貨,而是若我叫貨不是給現金就是給支票」 等語綦詳(見原審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訊問筆錄),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供推論佐證公訴人所指被告連續侵占貨款之犯行,被告此部分自白, 尚難採為認定犯行之證據。 (二)編號74、75、82、88簽認單上「吳宗鎮」、「張金發」等署押及 「鳳凰便利商店」、「人和便利商店」之店章,非被告所偽簽或偽蓋一節 ,亦據證人即酒中仙股東吳宗宣於原審調查時證述:「(問:何店?)桃 園酒中仙股東」、「【問:(提示編號74、75簽單)是否是你簽收的 ?】是我簽的。我簽名表示貨有送到」等語,證人即鳳凰便利商店店員張 金發證稱:「(問:鳳凰便利商店實際負責人何人?)是我在負責看店, 父親張顯雄只是登記負責人,平日沒有在店內」、「【問:(提示編號8 2簽單)是否是你簽收的?】是我簽收蓋店章的」等語,證人即人和便利 商店店員陳麗容證述:「【問:(提示編號88簽單)上面的名字是否是 你所簽收,有無收貨?】這次的貨確實是有進貨。(問:平時收貨是簽名 或蓋店章?)都有。(問:是否確實有進貨?)有,但是他們寄貨,要貨 賣出去才收錢。(問:目前貨在何處?)因為我們店已收了,沒有做了, 後來有個業務來,不是被告來,我們有付款一次」、「【問:(提示簽收 單原本)是否仍未付款?】那是我公公及婆婆在看店收貨,應未付款」等 語(見原審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另觀 諸告訴代理人丁○○已於原審調查時陳稱:「(有無收到錢?)有(指已 收到鳳凰便利商店貨款)」、「(問:鳳凰便利商店被告未侵占,有無意 見?)沒有」、「酒中仙收到錢了,帳不是被告侵占的」等語(見原審八 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訊問筆錄),上開公訴人所憑採 之切結書,其瑕疵甚為顯然。被告就所涉偽填編號74、75、82、8 8簽認單,據以侵占貨物自白一節,經查尚與事實不符,此部分自白亦難 採認。 (三)另查,附表三所示編號97、101、102、103、104、106 、107、108、111、112、114、115號簽認單所載山大 王碳烤、卡爾洋酒量販店、台糖(中港一店)、林口活蟹大王、大統超市 、台富海鮮餐廳、阿嚕嗎便利、一緣坊洋專等店號,現均已歇業,其負責 人、店員資料難尋,有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八十八年十月新警三刑字第 一七六七四號函所附查訪紀錄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新警三刑字第一七 六八四號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新警三刑字第二三五八七號函、桃園 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山警分刑字第一一三一四號函、 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蘆警三刑麟字第二四九七二 號函及被告庭呈之照片七幀、名片二紙在卷足參。再以證人即於山大王碳 烤原址經營山大王土雞城之負責人鄭傳金於原審調查時證稱:該址原係山 大王碳烤店,伊自八十七年八月起即承租經營土雞城等語(見原審八十八 年十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與卷附編號101、102客戶簽認單所載 山大王碳烤店分別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收到貨物之時 間,甚為密接,告訴人未及收取貨款,山大王碳烤店即告歇業,衡情尚非 不可能。既乏他證足認被告所辯因客戶結束營業倒帳,致未能收到貨款一 節,係屬虛妄,上開客戶簽認單經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署押之筆跡 ,結果又均無法確認係被告所偽簽,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四日( 八八)陸(二)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可稽,自難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告訴人之指訴既有前述瑕疵可指 ,被告自白及切結書復查與事實不符,自不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而公訴意旨 又認此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犯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 法 官 周 占 春 法 官 盧 彥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 麗 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乙○○偽造客戶銷售簽認單及侵占貨物一覽表: 編號 客戶名稱 偽造之 客戶預蓋之 日期 金額 貨物名稱 署押 印文(辯識用) ===================================== 001 鄉味餐廳 羅新如 87/09/07 1860 春二鍋 002 銀杏海產 王雅珍 87/06/25 1890 春二鍋 003 大慶海鮮 87/05/25 3750 春二鍋、梅酒 004 名堡 賴孟竺 87/07/20 1890 春二鍋 005 名堡鵝肉海鮮 賴孟竺 87/06/06 2790 春二鍋 006 銘河商店 劉美月 87/03/09 4190 春二鍋、春之露 007 北港海鮮餐廳 張美玉 87/03/06 3780 春二鍋 008 園料理 王秀珍 87/06/10 3780 春二鍋 009 六六洋酒 王漢東 87/04/01 3000 地區餐酒 010 利客來便利 87/03/30 3290 春二鍋、春之露 011 龍龍商店 陳玉美 87/03/26 3260 春之露、春二鍋 012 速來得便利 陳柏康 87/04/13 3540 春二鍋、地區餐 酒 013 補給站便利 曾俊凡 87/04/09 3990 春之露、春二鍋 014 紅葉餐廳 許瑞美 87/04/14 3540 春二鍋、地區餐 酒 015 桂裕商行 87/07/21 2790 春二鍋 016 大路邊海鮮 陳政義 87/06/12 2640 春二鍋、地區餐 酒 017 千佳餐廳 董宗建 87/04/16 4110 春二鍋、地區餐 酒、梅酒 018 閣再來餐廳 吳美惠 87/05/04 2790 春二鍋 019 榕樹下餐廳 洪漢生 87/06/12 2790 春二鍋 020 向陽樓餐廳 空白 北平向陽樓小 87/06/00 00000 春二鍋 吃館負責人吳 素蘭 021 黃記海鮮 黃玲 87/06/26 1860 春二鍋 022 阿壽碳烤海鮮 王壽川 87/06/11 2790 春二鍋 023 公園羊肉爐 陳世杰 87/06/11 2790 春二鍋 024 阿囉海產 詩怡 87/06/18 1890 春二鍋 025 食霸王 周明雄 87/07/14 1890 春二鍋 026 三木日本料理 張靜文 87/07/21 3330 春二鍋 027 協芳油行 協芳 87/09/08 5750 浮世繪、醒獅 028 恰吉便利 余美娟 87/02/04 2800 春之露、春二鍋 029 三木日本料 張靜文 87/08/11 1440 春二鍋 030 寶盛平價 蘇武男 87/07/25 1890 春二鍋 031 婆婆便利 空白 成昌商行負責 87/08/04 1860 春二鍋 人:蔣銅雄 032 合益順商行 87/07/25 1260 春二鍋 033 寶盛平價 蘇武男 87/04/25 2380 春之露、梅酒 034 食樂園碳烤 楊麗美 87/07/25 1440 春二鍋 035 友德商行 王訓東 87/07/01 2790 春二鍋 036 豪品味海鮮 王漢東 87/07/28 1890 春二鍋 037 民生商行 姜禮容 87/07/10 1890 春二鍋 038 吉美商行 蔡瑞元 87/04/25 2790 春二鍋 039 吉美平價 蔡瑞元 87/07/28 980 梅酒 040 三六餐廳 林秀玲 87/09/09 1890 春二鍋 041 熱炒九九 郭 87/07/28 1860 春二鍋 042 耀德 歐來順 87/09/11 2820 春二鍋 043 嘉賓海鮮 87/06/25 2790 春二鍋 044 一二三便利 蔡耀祥 87/03/28 2300 春之露、春二鍋 045 忠泰平價 王翔喜 87/05/28 1730 地區餐酒、梅酒 046 合歡商店 蔡 87/05/15 4200 浮世繪、醒獅 047 金協豐 曾正金 87/05/08 3360 梅酒、典藏、 春二鍋 048 合旺商店 詹協進 87/05/08 3200 春二鍋、梅酒 049 良記商店 王芝美 87/05/07 2980 春之露、梅酒、 春之鍋 050 小番茄便利 秀珍 87/05/08 1860 春二鍋 051 小蕃茄便利 王秀珍 87/09/11 5750 醒獅、浮世繪 052 統立商店 詩怡 87/06/08 2790 春二鍋 053 昌勝商行 林淑娟 87/09/11 4400 醒獅、浮世繪 054 富井超市 蔡瑞元 87/03/14 5400 春之露、春二鍋 055 古都餐廳 張淑玉 87/06/24 2520 春二鍋 056 樺富平價 陳燦豐 87/01/22 6800 浮世繪、醒獅 057 樺富商行 陳燦豐 87/12/15 3990 春二鍋、浮世繪 058 金利商行 徐瑞淋 87/04/18 3280 春之露、春二鍋 、梅酒 059 吉祥樓川菜 劉醒宗 87/12/08 5580 春二鍋 060 海王子 江惠容 87/09/10 1890 春二鍋 061 鈺山商行 陳秋美 87/04/22 3990 春二鍋、春之鍋 062 一慶涮涮鍋 涂美玉 87/07/12 3780 春二鍋 063 復振 許素秋 87/07/06 980 梅酒 064 六福涮涮鍋 曾文祥 87/04/08 4560 春之露、春二鍋 、地區餐酒 065 品樓餐廳 品樓沈 87/07/29 3150 春二鍋 066 清水灣海產 王萬川 87/04/06 3990 春之露、春二鍋 067 金海岸餐廳 許漢東 87/05/11 2240 典藏、醒獅 068 海楓台菜 朱 87/04/22 7560 春二鍋 069 阿誠海產 劉山代 87/04/03 3630 典藏、春二鍋 070 鄉下人海鮮 吳霖圳 87/07/13 2790 春二鍋 071 大阪城 蘇 87/07/27 7560 春二鍋 072 金華小吃 曾屹 87/07/22 2790 春二鍋 073 老三商店 美莘 87/06/19 1860 春二鍋 076 大湖商店 劉漢星 87/03/31 3540 春二鍋、地區餐 酒 077 紅酒世界 李春長 87/09/12 5750 醒獅、浮世繪 078 海鮮海產 王淑婷 87/08/29 2790 春二鍋 079 松井涮涮鍋 楊敏峰 87/05/05 1380 春二鍋、春之鍋 080 昌榮平價 王顯貴 87/03/26 2980 春二鍋、典藏 081 鎰安平價 劉美慧 87/01/24 3990 不詳 083 振石商行 張 87/08/14 1260 春二鍋 084 台糖便利 空白 振后企業社 87/08/14 2640 春二鍋、地區餐 酒 085 大龍城平價 87/06/06 4230 春二鍋 海鮮 086 老地方海鮮 87/09/04 3150 春二鍋 087 中誠涮涮鍋 楊麗珍 87/06/04 4230 春二鍋 089 來來便利 陳文樹 87/06/27 1860 春二鍋 090 來來超商 陳文樹 87/06/01 2790 春二鍋 091 威翰洋酒 王陳燦 87/04/25 6600 春之露 092 明流平價 空白 明流平價 87/09/19 4090 春二鍋、醒獅 093 田聯社 87/07/13 7560 春二鍋 094 田聯社 空白 印文欠明 87/07/24 7560 金門二鍋頭 095 翔瑞商行 鄭香雲 87/09/07 2160 春二鍋 096 最便宜(後港)翁嘉妙 87/08/03 3470 春二鍋、梅酒 098 福川樓 楊麗琴 87/01/00 00000 春二鍋 099 福川樓 楊 87/03/00 00000 春二鍋 100 山水亭 陳 87/07/30 8020 不詳 105 海釣船海產 楊 86/12/03 2040 春二鍋 109 丸日本料理 劉月春 86/11/10 7770 不詳 110 明石日本料理 劉正東 86/10/02 3690 春二鍋 113 亟辣麻辣鍋 王清波 87/03/13 3120 不詳 附註:右表價額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合計 358120元 附表二:乙○○侵占貨物一覽表 貨物名稱 數量 價值(元) 春之露(一‧八) 二瓶 1400 春之露(○‧九) 七瓶 2800 春之露(○‧三) 一瓶 160 典藏 二十瓶 11200 玲瓏 十三瓶 6760 浮士繪 三盒 3900 醒獅 二盒 4200 春二鍋(○‧三) 七瓶 2100 春二鍋(○‧七二) 三瓶 1890 春二鍋(○‧五) 十一瓶 5280 金門八二三 十五瓶 8250 本表價額為新台幣 合計 47940元 附表三:不能證明乙○○犯罪(侵占、偽造文書)部分 編號 商店名稱 署押 日期 金額 貨物名稱 074 酒中仙 吳宗鎮 87/08/121890 春二鍋 075 酒中仙洋專 吳宗鎮 87/09/05 5750 浮士繪、醒獅 082 鳳凰便利 張金發 86/10/06 7500 浮士繪、春二鍋、 梅酒 088 人和平價 空白 87/08/31 4260 春二鍋、梅酒 097 林口消費合作社 林凌慧 87/06/00 00000 醒獅、浮士繪 101 山大王碳烤 劉欣明 87/05/07 2790 春二鍋 102 山大王碳烤 劉欣明 87/06/09 2790 春二鍋 103 卡爾洋酒量販店 郭 86/11/00 00000 春二鍋 104 台糖(中港一店)阿榮 87/09/08 1860 春二鍋 106 林口活蟹大王 空白 86/12/22 5580 春二鍋 107 林口活蟹平價 詹 86/12/02 4320 春之露 108 林口活蟹大王 空白 87/01/03 3780 春二鍋 111 大統超市 陳 86/11/26 2840 春二鍋、梅酒 112 台富海鮮餐廳 劉台富 87/05/18 2790 春二鍋 114 阿嚕嗎便利 蔡 87/01/08 4080 禮盒 115 一緣坊洋專 陳廣燦 87/05/21 4230 春二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