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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二八號

農會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正雄許錦印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二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壬○○
即被告
E○○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姜俐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宙○○
天○○○
亥○○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雅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丙○○

        癸○○

        子○○

        玄○○

        G○○

        丑○○

        地○○

        巳○○

        己○○

        A○○

        庚○○

        卯○○

        F○○

        未○○

        乙○○

        丁○○○

        寅○○

        午○○

        D○○

        B○○

        辰○○

        黃○○

        辛○○

        C○○

        宇○○

        甲○○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二八號)理由欄㈩論罪科刑部分內所載「均爰分別諭如緩刑二年、三年如主文所示」更正為「均諭知緩刑三年如主文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件本院判決理由欄㈩論罪科刑部分內所載「均爰分別諭如緩刑二年、三年如主文所示」,與主文所載不同,顯然係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許 宗 和

書記官 吳 鎮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二八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農會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