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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二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二五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庚○○
- 即被告
- 辰○○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顏文正 律師
- 上訴人
- 子○○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丁○○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峰富 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蘇文生 律師
- 上訴人
- 巳○○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陳紹淓 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五
號、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九六八、八九七六、
九三一一、一四一四六、一一九九六號,追加起訴案號:一一九九六、一二三三一、
一二三三六、一四三七四、二四0七四號、移送併辦案號:一九一六三、二一九六八
、二一九六九、一一三六三、一四三七四、二七七七一、一00六五號),提起上訴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庚○○、辰○○、子○○、丙○○、丁○○、巳○○部分撤銷。
庚○○、辰○○、子○○、丙○○、巳○○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辰○○、子○○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丙○○處有期徒刑參月,巳○○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司股票,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十五所示所行使之偽造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壹萬零貳佰伍拾玖張均沒收。
事實
一、緣未○○(已判決確定)、譚影心(由原審通緝另結)姊妹(以下簡稱譚氏姊妹),平時以買賣股票及融資他人買賣股票為業(即交易市場上俗稱之「丙種墊款」)。自民國(下同)七十九年四月間僱用辰○○擔任處理股票交割、質押及股票之調度等事,八十年間僱用子○○、傅學芬(已判決確定),由子○○任有關「丙種墊款」、股票買賣、保證金成數計算、利息計算及與往來營業員間對帳之工作,傅學芬則嗣後出任譚氏姊妹操控之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正公司)股務課長,八十四年三月間僱用王小美(已判決確定)從事電腦輸入客戶成數表、銀行匯款、送股票、送件等業務,八十一年五月間起至八十三年五月間,僱用侯佳芬(已判決確定)任庫存股票登錄作業工作,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三年五月間止,僱用史惠秀(已判決確定)任送件及鍵入股票交易資料工作。譚氏姊妹平常僱用員工之初,即要求所任用之員工,在證券商開戶,並供渠等用以買賣股票,辰○○、子○○、王小美、傅學芬、侯佳芬、史惠秀等人知悉未○○、譚影心操縱股票之股價,仍分別於任職期間,與譚氏姊妹基於犯意聯絡,從事股票價格之操縱行為。又庚○○在譚氏姊妹入主元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發公司)後,被引進元發公司擔任營業員,八十四年三月後更拔擢升任為公司總經理,掌控元發公司。辰○○、子○○等員工為以其人頭戶供譚氏姊妹移轉買賣盤,操縱股價,遂至元發公司開戶,供未○○、譚影心買賣股票之用。
二、八十三年初,原麗正公司董事長王應田透過股市聞人張滔,以出售麗正公司控股公司甲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地公司)股權方式,將麗正公司經營權售予譚氏姊妹。譚氏姐妹入主麗正公司,目的雖在取得經營權,然實際上企藉經營者身份操控股價,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麗正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行為獲利。譚氏姊妹於北市○○○路○段一二O號五樓B室操盤,辰○○、子○○知情並協助未○○擔任上述之分工行為。譚影心利用辰○○、子○○及蔣國樑、羅鳳招、侯佳芬、傅學芬、史惠秀、馮國恩、陳孋卿、陳富美、彩虹貿易有限公司、耕盈行公司、陳欣欣、周張淑嘉等人頭戶,委託知情且有犯意聯絡之元發公司營業員庚○○下單買賣,庚○○升為總經理後,依規定不得接單買賣,乃持不知炒作股票內情之營業員戊○○之營業員戳章,經戊○○同意,以戊○○名義接單,股票交易委託單則蓋上營業員戊○○印章。未○○並利用知情之陳富美、洪添財、乙○○、林烈鐘、張澄城、張金昌(以上均判決確定)提供之丙種墊款資金及丙種墊款金主提供之戶頭。另委託知情之三陽證券營業員楊坵珪(已經判決確定)、永利公司仁愛分公司營業員何仁華(已經判決確定)、日順證券營業員甲○○(已經判決確定)、天仁證券營業員陳麗如(已經判決確定)、大裕證券烏日分公司營業員何一揚(已經判決確定),以陳富美、王小美、傅學芬...等人之帳戶,大量買入麗正公司股票約二萬五千張,又甲○○為分散買盤,並轉單至知情之遠東證券營業員孫美玲(已經判決確定)、菁英證券徐美彥(已判決確定)及環球證券忠孝分公司營業員劉麗蓮(已判決確定)處(詳如附表七所示)。張滔(由原審通緝)則利用知情孫佩芳(已判決確定)處取得之丙種墊款資金,利用孫佩芳、孫佩蓮、張桃枝、丁有為等人頭帳戶,委託不知情之統一證券營業員買入麗正公司股票。張滔並唆使知情而有犯意聯絡之外圍王永康(另案處理)、辛○○(已判決確定)等配合,利用丙種墊款及人頭帳戶,自每股約新台幣(下同)十九元之價位開始買入麗正股票,總計買入約一萬餘張。其操縱方式或利用人頭帳戶於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造成交易活絡現象,以提高麗正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其中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二十八.六元上漲至四十二.七元,上漲十四.一元,漲幅四十九.三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六三八四.二0點上漲至六九四七.八三點,上漲五百六十三.六三點,漲幅八.八二%,在成交量方面,日平均成交量四二一五仟股,較前一個月增加四十八.五二%,另麗正股票自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八日連續六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上漲二0.一0%,並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以子○○、蔣國樑、羅鳳招帳戶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之情事。又於十一月廿
八、廿九、卅日、十二月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七、十九、廿、廿一、廿七、廿八日等二十天之買賣成交股數,超過當日市場成交股數之二十%,其中十二月二、五、八、十三、十九、廿一日等六天,均連續多次以高價、漲停板買進,或以低價、跌停板賣出,並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復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至同年二月廿五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現異常,在股價方面由四0.九0元下跌至三十二.五0元,下跌八.四0元,跌幅二0.五四%,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六五九八.0二點下跌至六五九一.三六點,下跌六.六六點,跌幅0.0一%,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三八二八仟股,較前一個月增加九.七八%,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0000000仟股,較前一個月減少三二.一六%,另查麗正股票自二月十三日至二月十八日、二月廿日至二月廿五日連續六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分別下跌十七.六0%、九點八四%,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嗣於八十四年四月間巳○○與譚氏姊妹發生資金糾紛,退出麗正公司。譚氏姊妹為繼續掌控麗正公司,遂商請王榮潔取代巳○○董事長職位,冀望自王榮潔家族處獲得資金來源,但王榮潔資力有限,無法提供充裕資金供譚氏姊妹炒作麗正公司股價。未○○為取得操縱資金來源,遂再使用偽造股票向民間金主洪添財等人質借丙墊資金,總計約十餘億元,使用人頭帳戶以丙種墊款方式,大量買賣麗正公司股票,藉以分散買、賣盤,製造買賣活絡假象,達到操作股價之目的。其操縱方式或以所用人頭帳戶於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如附表五、六、七),製作交易活絡現象,以提高麗正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如附表八、九、十)。
三、八十三年二、三月間起至同年九月十七日期間,麗正公司股價自約十九元起,逐步被拉抬至五十餘元。譚氏姐妹與張滔以人頭帳戶,買入前述三萬五千餘張麗正公司股票,加上甲地公司二千六百餘張股票後,遂順利利用徵求之委託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股東大會中,以過半數之持股,取得過半董、監席次,順利入主麗正公司取得經營權。復為避免以市場作手出任董事長影響公司形象,導致營運困難,遂邀請台灣省議會議員巳○○以甲地公司代表人身份出任公司董事長乙職。八十三年九月廿八日吳京遂炒作福昌股票案發,股市傳聞麗正公司董事長巳○○與「美濃吳」即吳京遂有資金往來關係,正接受司法單位調查,當日麗正公司股票暴跌,譚氏姊妹因恐面臨崩盤危機,即於翌(二十九)日晚間,再度與張滔、王永康於台北市○○○路○段一二O號五樓B室密商護盤行動,該決議旋於同年十月三日獲巳○○支持。巳○○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竟與譚氏姊妹、張滔、王永康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旋由巳○○於八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迄八十四年二月間止,陸續自宜蘭地區銀行電匯三億四千四百萬元,至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仁愛分社未○○000000000000號帳戶、蔣國樑000000000000號帳戶、子○○000000000000號帳戶、辰○○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世華銀行民生分行譚影心00000000000號帳戶、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羅鳳招00000000000號帳戶中(匯入時間、金額、帳戶詳如附表四所示)供為操盤資金,再由會計子○○轉開台北三信仁愛分社蔣國樑三五五─一帳號、辰○○三二二─五帳號及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羅鳳招六0一二一二帳號之甲存支票,以支付股票買進所需之交割款項。
四、未○○、譚影心續基於操縱股票價格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四年一月間(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三年底至八十四年中),意圖抬高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廣宇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遂利用部分借得之資金,由譚影心負責於元發證券利用不知情馮國恩、江郁竹、陳孋卿之帳戶,委託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營業員庚○○交易,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對廣宇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上之股票,以連續高價買入(如附表十一、十二、十三所示),其方式係於同一營業日相近之時間,甚而同時,委託庚○○連續藉由馮國恩、陳孋卿、江郁竹之名義,分別由其中一人以較低價位委託賣出,以另一之名義以較高價位委託買入相同數量或數量甚為接近之廣宇公司股票,以致廣宇公司股票於該期間之成交價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每股三十四點七0元上漲至每股三十八點九0元,上漲四點二0元,漲幅百分之十二點一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漲幅僅百分之零點三四)。其委託在同一營業日買入與賣出交付清單之有價證券股票號碼相同,且因其下單買入與賣出之數量接近,其均為出賣人與買受人之受委託人,賣方即為買方,因而實質上為未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即以此方式進行廣宇公司股票之沖洗式交易,以持續以高價買賣廣宇公司之上市股票,製造該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用以違法抬高廣宇公司股票之價格。
五、丙○○係日順證券營業員甲○○之夫,明知甲○○身為營業員兼作丙種墊款,仍於世華銀行忠孝分行與合作金庫臺北支庫分別開設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其與甲○○買賣股票使用,並將該二存摺置於甲○○處,且明知未○○周轉不靈,急需款項為麗正公司股票護盤,需向金主質借款項,丙○○竟與之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除應甲○○之託先後載同辰○○、子○○與金主乙○○洽談、取款外,前後為甲○○提領金主乙○○、辛○○等人丙種墊款一億六千多萬元,分別匯入其前開二帳戶再轉匯潭晶心指定帳戶,利息則反向轉匯之方式,供甲○○、未○○非法炒作麗正公司股票。
六、丁○○與未○○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司股票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未○○所交付之麗正公司股票係未○○本人所偽造,於八十四年十月間起,丁○○因所經營之台欣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欣公司)急需資金週轉,乃分向寅○○、壬○○表示麗正公司負責人未○○有意幫忙週轉及合作經營,願提供麗正公司股票作為擔保質押,寅○○、壬○○應允之。其中寅○○部分,未○○遣不知情之辰○○持偽造之麗正公司股票五千二百二十張至高雄交付予寅○○,經寅○○持向麗正公司驗證無誤後,不疑有詐,即二次撥款,共計借款五千一百萬元予未○○及丁○○,丁○○並簽發台欣公司為發票人,金額共計五千一百萬元之支票,由丁○○背書後交予寅○○為擔保。壬○○部分,丁○○先後持未○○交付之偽造麗正公司股票一千七百六十張,於八十四年十月十日、八十五年二月九日、二月十六日,分別向壬○○質借得九百萬元、五百萬元、三百五十萬元(共計一千七百五十萬元),每次均由未○○或丁○○公司職員將上開偽造股票送至壬○○家中,壬○○於八十四年十月三日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二次前往麗正公司要求知情之股務課長傅學芬核驗,因而陷於錯誤,先後借予丁○○、未○○前開款項,丁○○、未○○得手後亦朋分使用。丁○○嗣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持偽造麗正公司股票一千八百九十八張為擔保,在其台北市○○路之辦公室,向己○○質借二千二百萬元,己○○乃請人至麗正公司驗證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如數交付二千二百萬元。復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持偽造之麗正公司股票五百五十張,向癸○○借款五百五十萬元,癸○○乃請郭自行持至麗正公司經知情之傅學芬驗證後,陷於錯誤,如數交付五百五十萬元予丁○○,丁○○則交予發票人為耕盈行公司,金額五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供癸○○為擔保。再於八十三年三月初,丁○○持偽造麗正公司股票八百三十一張,向丑○○質借八百三十萬元,丑○○持向麗正公司驗證無誤後,不疑有詐,如數交付。
七、嗣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於台北市○○○路○段一一六巷二號六樓未○○辦公室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三十二至五十五號所示未○○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一一0號八樓元發公司庚○○辦公室扣得譚影心所有,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十四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段八十九號五樓陳富美住處,扣得陳富美所有如附表一編號十五至十八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段三00號二樓環球證券忠孝分公司劉麗蓮辦公室處,扣得劉麗蓮所有如附表一編號十九至二十一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段二八九號七樓日順證證券甲○○辦公室,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六至三十一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在台北市○○○路九十九號處,扣得陳麗如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五十六至五十八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台北市○○路○段九十巷五號一樓洪添財住處,扣得洪添財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五十九至六十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在台北市○○○路○段七十一號九樓遠東證券孫美玲辦公室,扣得孫美玲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二十五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於台北市○○路四十九號六樓菁英證券徐美彥辦公室,扣得徐美彥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二十三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另陸續扣得偽造之股票共一萬零二百五十九張(詳如附表十五所載)。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本院八十六度年上訴字第五八六三號、第五八六四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五號、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本院認有合併審判之必要,合先敘明。
貳、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庚○○、辰○○、子○○、丁○○、巳○○、丙○○均矢口否認右開犯行:
㈠被告庚○○辯稱略以:伊於八十二年間經譚氏姊妹延請至元發證券擔任營業員,受理譚氏姊妹下單買股票期間,鑒於渠等所用之戶頭,均係本人前來開戶,且當時財政部長郭婉容公開認許以人頭戶買賣股票,在商言商,斷無拒絕之理。八十四年四月間升任總經理後,礙於職位關係,不便再以自己名義為譚氏姊妹接單,為穩住客戶,乃洽詢公司之營業員戊○○之同意,以其名義代為接下譚氏姊妹之下單,由於譚氏姊妹下單買賣股票之情形,與一般客戶並無不同,皆由一定程序為之,其等下單買賣之股票上百種,買賣麗正、廣宇公司股票未曾與伊商量過,也未事先告知,伊無從知悉,何來操縱股票之犯意聯絡,且我國股票市場是一公開買賣市場,正常情形下,經分析研究,如某股票獲利多且穩定,當然大量買進,因而價量齊揚,非必是炒作,況譚氏姊妹買賣股票,一為取得麗正公司經營權,一為護盤,免使股票下跌,出發點並無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譚氏姊妹係大客戶,伊以總經理親自接待,在商場上亦是常有之事,不能執此遽認伊有參與炒作股票之事。且譚氏姊妹係從各證券公司委託名下營業員下單買賣炒作股票,伊豈會知悉云云。
㈡被告丙○○辯稱略以:伊開立戶頭係由其妻甲○○使用,雖因透過甲○○之關係與譚氏姊妹認識,惟並未常往來,實不知譚氏姊妹所為,本件純係乙○○、辛○○與甲○○之間金錢借貸而已,其同意甲○○使用合作金庫東台北支庫之0000000000000號及世華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號帳戶,並未過問使用情形,乙○○、辛○○匯款目的用途,伊全不知情,伊未收取任何利益,而未○○透過甲○○買賣股票,向乙○○等人借錢等情,伊未知悉,無犯意聯絡可言等語。
㈢被告辰○○辯稱略以:伊於七十九年間受雇譚氏姊妹,擔任出納,負責帳目記載、股票交割、利息收付工作,未參與未○○之喊盤下單,僅為渠等辦理交割及股票之調度而已,至於譚氏姊妹如何買賣股票,根本無從知悉,而初至譚氏姊妹處工作時,隨即以節稅為由,被要求開立戶頭,全體員工均如此,伊自亦不例外,而譚氏姊妹買賣之股票百餘種,伊辦理交割時如何從中區分何者為炒作股票,何者為正常股票買賣,譚氏姊妹亦不可能事先告知內情,是伊無參與或幫助炒作股票云云。
㈣被告子○○辯稱略以:伊受雇譚氏姊妹,單純擔任出納工作,未擔任股票交割、利息收付之工作,提供戶頭供譚氏姊妹使用,為法之所許,當無違法性認識,譚氏姊妹炒作麗正公司股票,喊盤下單,秘密為之,伊無置喙餘地,實無參與或幫助炒作之情事云云。
㈤被告丁○○辯稱略以:伊從事營造方面工作,台欣營造有限公司設立時,因伊票據拒絕往來,未能列名股東,惟實際負責營建事務,嗣經友人甲○○介紹認識未○○,起初雙方都談論建築方面之事,並未涉及股票投資事宜,嗣未○○表示麗正公司營運需要資金,詢問有無朋友可以質押股票融通借款,伊因平時人際關係往來單純,不疑有他,乃代詢問。未○○表示因市場派進入麗正公司,要保持實股,且以董監事的股票質押借款,若被證管會發現將當然解任,所以要求必與貸與人見面,評估對方不會出售股票,才要借貸,伊主觀上以為質押之股票係未○○之董監事持股,實在全然不知偽造情事,並無幫忙炒作股票之犯意,幫忙借款全是基於麗正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包括營建,伊與未○○計劃將台欣公司建築案子轉到麗正公司,利用上市公司名義,對促銷較有利,雙方均蒙其利,伊幫忙未○○借貸款項,均未賺取利差,且依未○○指示將相關款項匯入耕盈行公司等帳戶,況系爭股票皆由告訴人攜回麗正公司檢驗認為真正,伊實不知偽造內情,絕無行使偽造股票之犯意云云。
㈥被告巳○○辯稱略以:八十三年初譚氏姊妹利用頂讓砂石場為餌,要求伊先行融資,但當時伊並無鉅額資金,譚氏姊妹乃建議由渠等申領使用「耕盈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之甲存帳戶支票,由伊背書而在宜蘭地區調借資金供渠等融資使用,惟伊為譚氏背書調借資金後,譚氏姊妹遲未將上述砂石場經營權改組變更登記,迭催促重設,譚氏姊妹乃再以當時其控股之甲地公司要派任法人代表擔任麗正公司董事長為餌,誘稱麗正公司為上市公司,如以伊現任省議員身份再兼上市公司董事長頭銜,可相得益彰,伊遂於八十三年七月七日出任麗正公司董事長,任職期間,既未實際掌理公司業務,亦未買入麗正公司股票,伊僅為掛名手中未握有任何一張公司股票,八十三年十月間,譚氏姊妹以麗正公司為拓展海外業務、購買原、物料,需款八千萬元週轉為由,向伊父親午○○商議借貸,伊父親鑒於當時適逢第十屆省議員國民黨內辦理初選,為維護聲望,加上譚氏姊妹允諾將甲地公司之股票轉讓予午○○,並願交付譚影心開立、未○○背書之面額合計八千萬元之支票三張為擔保,午○○遂同意借貸,陸續借予三億四千四百萬元,可見出資予譚氏姊妹者,並非伊本人,而係午○○私下借貸予譚氏姊妹周轉,並非欲共同炒作股票,未料,譚氏姊妹僅償還六千一百萬元,伊父親為解救公司危機,拔刀相助,反背負鉅額債務,損失不貲,且麗正公司又召開臨時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伊為被害人,絕未參與股票炒作云云。
參、經查:
一、未○○等操縱麗正、廣宇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行:
㈠、麗正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九億五千二百十九萬元,以經營電子整流二極體及國內外電子產品銷售為主,於:
1、查核期間(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至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四八.六0元下跌至三0.九0元,下跌一七.七元,跌幅三六.四%,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六八六六.三二點下跌至六六二六.三九點,下跌二三九.九三點,跌幅三.四九%,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二七四九仟股,較前一個月(八十三年八月五日至八十三年九月五日),減少二0.七0%,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0000000仟股,較前一個月減少三二.四六%,另查麗正股票自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五日連續六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下跌二0.0七%,且在九月五日至十月十三日期間蔣國樑等相關投資人集團帳戶每日買賣該股票之比率平均達二0.五七%,前述查核期間蔣國樑等人帳戶共成交買進一七二三九仟股,賣出一八三0九仟股,占同時期麗正股票成交量二一.六七%、一九.四七%,該集團投資人於該期間三十個營業日中的九月(七、九、十、十二、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
十六、二十七、三十)日,十月(一、三、四、八、十二)日等十八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麗正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而蔣國樑等帳戶於該期間的三十個營業日,有二十二個營業日於每日收盤約一至四分鐘,委託買進麗正股票(如附表七所示),並使成交價上揚對當日收盤價明顯影響計有九月(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日及十月(三、八、十二)日等九個營業日(如附表八所示)。
2、查核期間(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二八.六元上漲至四二.七元,上漲一四.一元,漲幅四九.三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六三八四.二0點上漲至六九四七.八三點,上漲五六三.六三點,漲幅八.八二%,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日平均成交量四二一五仟股,較前一個月增四八.五二%,另查麗正股票自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八日連續六個月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上漲二0.一0%,並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有以子○○、蔣國樑、羅鳳招帳戶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之情事(如附表九所示),又於十一月廿八、廿九、卅日、十二月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七、十九、廿、廿一、廿七、廿八日等二十天之買賣成交股數超過當日市場成交股數之二十%,其中十二月二、五、八、十三、十九、廿一日等六天,均連續多次以高價、漲停板買進,或以低價、跌停板賣出,並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如附表十所示)。
3、查核期間(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至同年二月廿五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現異常,在股價方面由四0.九0元,下跌至三二.五0元,下跌八.四0元,跌幅二0.五四%,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六五九八.0二點下跌至六五九一.三六點,下跌六.六六點,跌幅千分之一,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三八二八仟股,較前一個月增加九.七八%,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0000000仟股,較前一個月減少三二.一六%,另查麗正股票自二月十三日至二月十八日、二月廿日至二月廿五日,連續六個月營業日,累積收盤價分別下跌一七.六0%、九.八四%,而查蔣國樑、馮國恩、辰○○等帳戶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有以當時揭示價或高價委託買進及以當時揭示價賣出之情事(如附表十一所示),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
4、查核期間(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六月二十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三一.一元,下跌至一八.四元,下跌一二.七元,跌幅四0.三八%,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五七八五.0三點,下跌至五三六一.二一點,下跌四二三.八二點,跌幅七.三二%,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日平均成交量為五六五五仟股,較前一個月,增二五.五五%,同期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六九九二二二股,較前一個月,減八.四六%,陳孋卿、蔣國樑等帳戶於五月二十九日、六月一、五、九、十、十二日,有連續多次委託買進麗正公司股票價格高於成交價委託,且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如附表十二所示),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其具體交易內容及對股價有顯著影響如下: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部分:
⑴八十三年十月八日,以陳孋卿、蔣國樑、辰○○帳戶,於八時五十三分卅四秒至八時五十八分六秒,以當日跌停板價三二.二0元委託賣出二、三四七仟股(共成交一、二二三仟股),使當日該股票以跌停板價三二.二0元開盤。
⑵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以子○○、孫佩芳、馮國恩、辰○○帳戶,於開盤前八時三十分八秒至九時0分卅二秒,以當日跌停板價二七.九0元共委託賣出六、七九九仟股(共成交三、八九0仟股),使當日該股票以跌停板價二七.九0元開盤。
⑶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未○○所屬集團自十一時廿九分十一秒至十一時卅四分卅秒,以四筆高價卅一元委託買進二五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二九.一0元上漲三檔至二九.四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十一時二九分八秒至十一時卅六分五五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六九.0六%。
⑷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未○○所屬集團自十一時四二分五三秒至十一時五九分五三秒以六筆漲停板三一.三0元委託買進三一0仟股及一筆高價三0.八0元委託買進五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三0.七0元上漲三檔至三一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十一時四二分五七秒至十二時0分三三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四六.八一%。
⑸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未○○所屬集團自十時三二分二七秒至十一時三二分四一秒,以一筆高價三0.九0元委託買進五0仟股及十二筆漲停板三二.四0元委託買進一四五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三0.八0元上漲四檔至三一.二0元。
⑹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未○○所屬集團,自十一時二二分四七秒至十一時五十九分四四秒,以十一筆漲停板三三.五0元委託買進三二五仟股及二筆高價三二.三0元委託買進六0仟股,高價三二.三0元部分,並未成交,漲停板三三.五0元部分,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三一.八0元上漲十檔至三二.八0元。
⑺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未○○所屬集團自十一時十六分四二秒至十一時五十分八秒,以九筆跌停板三三.二0元委託賣出七五四仟股及一筆低價三五.三0元委託賣出二0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三五.七0元下跌七檔至三五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十一時十六分五五秒至十一時五0分二0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五五.七五%。
⑻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未○○所屬集團自十一時二五分十二秒至十一時二五分二一秒,以二筆跌停板三二.七0元委託賣出八0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三五.二0元下降三檔至三四.九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十一時二六分二九秒至十一時二七分五六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九九.一三%。另於十一時三七分三八秒,以一筆高價三五.五0元委託買進四0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三五.一0元上漲四檔至三五.五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十一時三八分0秒至十二時五二分一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九四.七九%。
5、以上各情,有財政部管理委員會對麗正公司之四次監視報告附卷可稽(見附表六至附表十二)。除上述之監視報告外,渠等使用之王小美、何濟民、張德嚴、許鴻義、邱創業、何戊坤、何純治、蔣國樑、林烈鐘、賴阿心、陳孋卿、林銘洲、黃忠雄、陳富美、王月卿、陳王秀蘭、洪添財、陳建良、江郁竹、陳建宏、張澄城、馮國恩、譚開中、傅學芬、陳欣欣、子○○、周張淑嘉帳戶,買進或買出之成交量,更甚於前開監視報告,此有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相關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在卷可憑(如附表六),而未○○亦坦承上開帳戶,為其使用或金主提供之帳戶,從而譚氏姊妹於上開時間內,確有以被告提供之人頭戶或資金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行為。
㈡、廣宇公司部分:廣宇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七億六千八百萬元,以經營電腦連接線、各型連接器、各種電線、電攬之製件與銷售為主,於:
1、查核期間(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至同年二月十七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三四.七0元上漲至三八.九0元,上漲四.二0元,漲幅十二.一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六六二三.五二點上漲至六六四六.二五點,上漲二二.七二點,漲幅0.三四%,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日平均成交量為一三八八仟股,較前一個月減少二九.二一%,同時間交易市場平均成交量為0000000仟股,較前一個月減少二七.六二%。
2、另查廣宇公司股票自二月十一日至二月十七日,連續六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上漲一三.六九%,且一月十八日至二月十七日期陳孋卿等帳戶每日買賣該股票之比率平均五.四%,譚氏姊妹使用之人頭帳戶,部分委託買賣方式,是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由其中一帳戶以較低之價格委託賣出,另一成員以較高之位買進(見附表十三、十四),實際上從事不移轉所有權買賣,此經原審調閱該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二號卷附之證管會監視報告屬實,此外並有臺灣交易所依未○○所使用之人頭交易帳戶勾稽之廣宇股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附表二、三)附於證物中可查,亦足證譚氏姊妹有以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並以連續高價買進方式,意圖提高集中交易市場上廣宇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行為。
二、在證券交易市場大量購買上市公司某種股票,致價量齊揚,固非必是炒作,然按證券交易市場之基本原則,在維持自由、公平與公開,亦即以自由競價,透過供需關係而決定市場價格,禁止操縱市場而影響股市交易秩序,以保障社會經濟秩序,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所謂「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非僅指在價格上有一定程度之抬高或壓低,以交易手段維持股價於一定價位,因破壞市場之自由性,亦應包括在內。本件共同被告未○○迭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坦承蔣國樑、辰○○、子○○、陳秋寶、羅鳳招、侯佳芬、傅學芬、史惠秀、馮國恩、林怡君、施何蕊、歐陽衛、吳玉茜等人之證券交易帳戶,實際上為其姊妹所使用,並利用侯佳芬、辰○○、子○○、史惠秀、蔣國樑、郭志成、傅學芬、羅鳳招、譚開中、施何蕊等人頭帳戶買賣股票,其確為丙種墊款金主等情,核與共同被告侯佳芬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問:八十一年到八十三年間譚氏姐妹從事「丙種墊款」金主,有無使用人頭帳戶?)有的。據我記憶所及,譚氏姐妹從事「丙種墊款」金主,所使用的人頭帳戶的有:辰○○、子○○、史惠秀、蔣國樑、郭志成、傅學芬、羅鳳招、譚開中、施阿蕊等人。」、偵查中供稱:「(問:有提供帳戶給他購買股票?)有。」(以上見一一九九六號偵查卷第四十九頁、第六十一頁反面)所述相符,另共同被告史惠秀亦於偵查中供稱:「(問:你提供戶頭供譚氏姐妹炒作股票?)對,他們要求我幫忙。」(見一一九九六號偵查卷第五十九頁反面)。而未○○於調查時坦承基於下列因素:①、為分散買盤、買氣及製造交易熱絡假象;②、為避免投資人跟進,影響其市場搜購操縱能力及股市對作情形發生;③、為避免主管機關之注意;④、為避免大股東申報持股,影響爾後自由移轉之能力;⑤、因金主欲藉人頭帳戶確保債權;遂大量利用人頭帳戶於股市中交易。其操縱之手段,係於股價低迷時期,陸續以人頭帳戶分散買入,俾使流通量減少股價上揚,待入主公司後再俟機出脫持股;而於股價回跌至理想價位後,再以人頭進行相對交易,以維持一定價位。伊並供稱相對買賣,係操盤技巧之一,實即利用人頭戶於相近時點、以相近價格,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因人頭帳戶遍及各券商,故易藉撮合達到目的。此與洪紅鶯於偵查中所陳:「譚氏姊妹下單都由甲○○接單,均買麗正股票,並有同時買進及賣出情形」(見偵字第八九七六號卷第七十五頁),即可明知。可見譚氏姊妹數年來即在股市翻雲覆雨,以人頭戶操縱股價,其縱入主麗正公司,仍會伺機出脫持股,以炒股取利。雖未○○嗣於原審及本院調查時,分別稱前開被告等人不知情或未參與,然應屬事後迴護之詞,應不足採。
三、被告庚○○曾為營業員,其於調查局訊問時,坦承未○○使用蔣國樑等人頭帳戶買賣麗正股票,及其非營業員後,仍持營業員戊○○職章用印接未○○單子(見偵字第八九七六號卷第十五頁),此核與戊○○所陳相符,並有交割單在卷可查(偵字第一四一四六號卷第一0五頁、第一0七頁)。且其於偵查中陳稱:「(問:何時起幫她炒作麗正股票?)八十三年開始在我那邊炒作麗正。」、「(問:每天對帳單,你傳真給子○○、辰○○等人?)是的。」、「(問:你知道不可以炒作股票?)知道。」、「(問:你幫譚炒作麗正有何好處?)我純粹是幫忙她。」、「(問:她炒作的很明顯?)對。」(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九七六號卷第一冊第五十三頁反面、五十四頁正反面)。次查,譚氏姊妹於八十四年初所為廣宇公司股票之操縱案,均係於元發公司下單交易,營業員均為庚○○,業經庚○○於調查局訊問與原審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二號案中供述甚詳,依當時,譚氏姐妹意圖抬高廣宇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並有相對買賣之情事,庚○○焉不知有操縱廣宇公司股票之事實?再查,譚氏姊妹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庚○○均明知實際下單者係譚氏姊妹,以譚氏姊妹使用人頭帳戶眾多,交易量亦鉅之情形觀之,庚○○實已明知譚氏姊妹有操縱廣宇及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且有以他人名義,對該等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事實;又庚○○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借用銀行帳戶支票供譚氏在外調借資金(見偵字第八九七六號卷第十九頁),足見庚○○已有參與炒作行為。
四、被告丙○○係日順證券營業員甲○○之夫,明知甲○○身為營業員兼作丙種墊款,仍於世華銀行忠孝分行與合作金庫臺北支庫,分別開設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其與甲○○買賣股票使用,並將該二存摺置於甲○○處,且明知未○○周轉不靈,急需款項為麗正公司股票護盤,需向金主質借金錢,丙○○竟與之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除應甲○○之託先後載同辰○○及子○○與金主乙○○洽談、取款外,前後為甲○○提領金主乙○○、辛○○等人丙墊款項一億六千多萬元,分別以匯入其前開二帳戶再轉匯未○○指定帳戶,利息則反向轉匯之方式等情,業據丙○○於偵訊中陳稱:「(問:你提供你戶頭給你太太甲○○?)我有提供銀行戶頭。」、「(問:你應知道你太太在作丙墊?)知道。」、「(問:你平常有無幫他提領?)如果錢多,我會幫他跑,我還曾幫辛○○匯一億多元。」(以上見一四三七四號偵查卷第十八頁)、於偵查中陳稱:「(問:你提供戶頭給你太太、譚氏姊妹炒作股票?)我是開給我太太用,沒有給譚氏姊妹。」、「(問:金主的錢為何存入你戶頭?)是我太太在用。」、「(問:你是在作丙種墊款?)都是我太太在做,我不清楚。」、「(問:你個人做何事?)也是在買賣股票,十幾年前是在交易所市場,公司派到交易所的人員。」(以上見一二三三一號偵查卷第一三六頁反面),核與金主辛○○指稱:「我匯的錢都是在丙○○之帳戶...。」(見一四三七四號偵查卷第十六頁反面)、乙○○指稱:「..丙○○係甲○○之丈夫,我借款給甲○○再轉借予未○○,有時係丙○○帶著質押之股票來換取借貸的現金;..。」(見一二三三一號偵查卷第一二二頁反面)所述情節相同,再呂重九亦於調查局訊問時陳明:「..以丙墊方式向甲○○下單買股票,由甲○○提供人頭帳戶,再將買賣金額三成自備款,依甲○○指示匯到甲○○先生丙○○在世華忠孝分行帳戶,她會幫我辦交割手續..。」(見八九七六號偵查卷第一一七頁反面)。而被告丙○○明知其妻甲○○為營業員兼為丙墊金主,竟仍提供帳戶,進而取款、匯款,其於偵查中亦坦承有十幾年之股票交易市場工作經驗並以買賣股票為業,而甲○○復為譚氏姊妹向金主質押借款,使用其帳戶轉帳,是丙○○非僅提供戶頭而已,而係與甲○○共犯前開行為甚明。
五、被告辰○○、子○○二人均係譚氏姊妹先後聘雇之員工,長期替譚氏姊妹從事炒作帳目之記載、股票交割、丙種墊款利息之收付,並提供自己於各證券商之帳戶供譚氏姊妹使用,且於譚氏姊妹入主麗正公司股票之際,皆尚受僱於譚氏姊妹,渠等自工作之內容實亦應知悉譚氏姊妹買賣股票之方式、內容及數量。且辰○○於偵查中已供承:「(問:你長期幫忙譚氏姊妹炒作麗正股票嗎?)是的。」、「(問:如何炒作?)金主丙種墊款,人頭戶分散買盤。」(以上見偵字第九三一一號卷第二十三頁反面)、「(問:你有幫忙譚氏姊妹炒作麗正股票?)是的。」(見同上偵卷第四十一頁),而子○○於調查局訊問時亦供稱:「(問:譚氏姊妹買賣麗正股票係由何人下單?何人作帳?其中詳細分工情形為何?)譚氏姊妹買賣麗正股票的分工為,大譚負責資金之調度,小譚負責下單,辰○○負責股票調度、丙種對帳、交割等業務,...我本人則負責銀行資金調度、接管、匯撥及利息支付等工作。」(見偵字八九七六號卷第八十一頁反面),此與陳富美於調查局訊問時所陳:「譚氏姐妹以辰○○、子○○、王小美三女的帳戶直接買入麗正股票時,由我代為辦理交割或代墊股款,並將集保存摺及印鑑質押予我,我在市場上以周張淑嘉名義在元發證券賣出麗正股票一千零七十張,由於事先已與譚影心協議,故由譚女交待會計子○○同時買進。」(見八九七六號偵查卷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一頁)相合,可見子○○確已參與麗正公司股票之買賣行為,其又負責銀行資金調度,則炒作麗正公司股票之資金,當亦係由其調度匯撥,其焉不知操縱麗正股票買賣內情,再參諸其工作內容與譚氏姊妹炒股應辦事項息息相關,不亞於同案被告辰○○之工作,辰○○既知內情,子○○豈能謂為不知?是子○○亦知情麗正公司炒股事實,昭然若揭;另子○○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問:(提示譚影心扣押物年⒈月至⒌月人頭交易統計表)請解釋該扣押物記載內容及其意義為何?〕(經檢視後)這是按小譚指示製作,最上面記載人頭戶..子○○..辰○○..,每日買賣股票的金額及開票情形;..『麗正』或『正』表示買賣麗正股票,『宇』指買賣廣宇股票,..。」(見偵一四一四六號卷第七十頁),顯見譚氏姐妹同時利用人頭戶並炒作廣宇公司股票。衡諸上情,辰○○、子○○對於譚氏姊妹有操縱廣宇公司股票價格,當亦應有所認識,不待贅言。
六、被告巳○○與未○○、譚影心及張滔等人於吳京遂操縱福昌股票案件爆發後,共同謀商由巳○○暫先提供二億多元資金,對麗正公司股票護盤之事,業經同案被告未○○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我與巳○○共商護盤,經其提供二億多元,於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始將麗正股價維持在四十二.九元左右..。」(見偵字第八九七六號卷第二十頁反面)、偵查訊問中供述:「(問:巳○○是如何幫你護盤?)他陸續匯了三億多元來,我就一直買進,而想要把股價拉上。」(見偵字第九三一一號卷第四三頁)、於原審調查訊問時供稱:「..八十三年十月二日盧有至我們建國北路之辦公室時,小譚有向盧說,護盤很辛苦,要求盧幫忙護盤,所以同一天帳目便有買了四、五千多張之麗正股票,這些是盧幫忙的,後來八十三年十月五日至隔年間(二月),亦就資金請盧幫忙,盧資金便匯入我三信仁愛分社之戶頭內,也有撥資金至蔣國樑、子○○、辰○○戶頭,共匯入二億多元資金至前開戶頭..。」(見原審訴字第一四三五號第五冊第十八頁)屬實無訛。巳○○雖否認有共同謀議操縱股票之事,但亦坦承有於未○○住處會商處理麗正公司股價滑落之事,在會商中譚氏姐妹和張滔都表示伊對股票之事不熟悉,請伊專心處理「福昌案」事宜,至於穩定麗正股價之事,他們會各自想辦法借到資金,買進麗正股票,以拉回麗正股價,決定作成即散會(見偵字第一四一四六號卷第一0六頁),事後巳○○確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六所示之帳戶,且據同案被告即未○○之會計子○○供稱:「就我所知八十三年十月五日巳○○匯入八千萬元,係用於辦理股票買賣交割,其中以台北三信仁愛分社辰○○帳戶辦理以元發證券馮國恩、三陽證券傅學芬、建弘證券買賣股票,匯入五千五百零九萬八千八百二十一元,農銀大安分行羅鳳招帳戶辦理以元發證券蔣國樑、中外證券子○○等戶頭買賣股票匯入二千四百九十萬一千一百七十九元,後因陸續匯入許多資金,均用以辦理股票買賣交割,詳細帳戶大部分都是以馮國恩、子○○、蔣國樑、辰○○、傅學芬等帳戶買賣麗正股票。」、「巳○○自八十三年十月五日起提供資金給未○○、譚影心,以馮國恩等人證券帳戶買賣麗正股票,係以我前述戶未○○台北三信仁愛分社等六個銀行帳匯入資金,再由我開立台北三信仁愛分社辰○○甲存帳戶(帳號:三二二─五)蔣國樑甲存帳戶(帳戶:三五五─一)農銀大安分行羅鳳招甲存帳戶(帳戶:六0一二一二)等人支票,辦理買賣麗正股票交割。」(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四六號卷第三三九頁反面、第三四0頁正面),並有子○○所製作與巳○○之往來帳目、支票影本、譚氏姊妹致巳○○父母之信函等附卷可稽。觀諸未○○所書信函之內容,首在敘述『美濃吳』事件,造成麗正公司股票之暴跌,使麗正公司形象更壞,投資人更認為麗正股票係投機股,影響到巳○○的形象,投資人更埋怨董事長,渠等會破產;次在敘述渠等尚掌五萬張麗正公司股票,市場上浮額還有四萬張,如能買進三萬張,股價回升至五十七元以上,可以產生六億元以上之利潤,並可反敗為勝,回復巳○○之形象,且將麗正公司之實際經營權移轉予巳○○及其父母,雖信函之真義,不能以拘泥於支字片語之解釋,惟通觀該信函之文義,實係要求午○○夫婦提供資金購買股票,殆無疑義。巳○○雖辯稱上開款項係借款,貸與人係其父親午○○云云,復提出午○○聲請法院對譚氏姊妹發給支付命令之聲請狀為據,證人午○○於本院調查時到庭,亦附和其說,但查上開支付命令經異議後並未確定,業經被告巳○○於本院審理中供明,該支付命令已不足為據,共同被告未○○於調查局訊問中更陳明巳○○護盤之款,係提供予其等共同買賣麗正股票使用,並非借貸關係(見偵字第八九七六號卷第二五一頁反面);且查其於未○○等人會商麗正公司股票價格暴跌後,即從宜蘭縣匯大筆金額至附表四所示之銀行帳戶,受匯人非麗正公司帳戶,而係匯入未○○、譚影心或渠等用以買賣股票之人頭帳戶中,因巳○○當時為麗正公司董事長,所匯金額又如此之大,如該等金額係為麗正公司所用,其豈不啟疑;再從匯款之時間、金額、匯入之帳戶及未○○嗣後之用於交割股票等情,上開款項,實係巳○○答應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交割款。是未○○於事後改稱巳○○不過問股票不參與等語,亦屬事後迴護之詞,殊不可採。
七、被告丁○○以提供偽造之麗正公司股票作為擔保質押,分向寅○○、癸○○、己○○、壬○○、丑○○詐借款項之事實,業據彼等分別於偵審中指述綦詳(見偵字第二一九六八號卷第七頁、偵字第一二三三六號第二、三頁、偵字第二一九六八號卷第八頁反面、偵字第一四一四六號卷第三五四頁反面、原審訴字一四三五號卷第七冊第一七九頁反面、本院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並有支票影本、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組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五)電字第三九四一號函、慶豐商業銀行八十五年二十九日(八五)慶銀託字第六五八九號函、麗正公司八十五年八月廿七日(八五)麗財字第一六九號、第一八七號函(以上均為影本,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0七四號卷第九至十四頁、二一九六八號偵查卷第一六六頁)、支票一張、收據一紙(均為影本,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三六號卷第四、十八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原審訴字一四三五號卷第七冊第一八四頁)在卷可稽,並經同案被告未○○供述所交付予丁○○之麗正公司股票均屬偽造屬實,且經鑑定人即慶豐商業銀行職員楊承志、鍾順益,麗正公司股務簡美惠到庭鑑定丁○○所交付予己○○之麗正公司之股票,均屬偽造無誤,復有寅○○提出之五千二百張、癸○○提出之五百五十張、己○○提出之一千八百九十八張、壬○○提出之偽造麗正公司股票一千七百六十張(見二一九六八號偵查卷第十九頁、第一二二頁)扣案足資佐證。次查,丁○○為台欣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台欣欲與麗正公司合作開發土地,業分據證人邱國銘、卯○○於本院調查時到庭供明,可知丁○○與未○○本欲合作營利,未○○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她(指丁○○)應該知道是假股票。」、「(問:妳拿假股票給她去借錢,借回來怎麼分配?)一開始她說她有朋友可以借錢,她自己也缺錢,借回來各分一半,後來我亂了,她用的比較多..。」、「(問:⒊丁○○有拿耕盈行五五0萬之支票及麗正五五0張假股票向癸○○質押借款)這件事我不知道,但她有來拿支票要用,我因她之前有幫忙,不方便拒絕她,所以就開支票給她,(可能是股票週轉回來,放在她那邊沒有還我的)...她借了錢並沒有給我用,是她自己要用...。」(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三六號卷第四十八頁),另於原審調查時供稱:「(問:是否認識己○○?有無拿股票向其借錢?)不認識己○○,也沒拿麗正股票向其借款。」(見原審訴字第一四三五號卷第三冊第七十一頁)、「(問:有無向癸○○借錢?)沒有,但有見過一面。」、「(問:有無向寅○○借過錢?)沒有。」、「(問:有無向丑○○借過錢?)沒有。」(以上見原審卷訴字四五六號卷第一0五頁正反面),又依己○○於原審調查時到庭證稱:「我不識晶心,..但有借錢給丁○○..。」(見原審訴字一四三五號卷第三冊第一九0頁)、癸○○於告訴狀陳稱略以:被告丁○○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持五五0萬元整之支票欲向告訴人借貸,並當場提供麗正公司股票以擔保債務等語(見偵字第一二三三六號卷第二頁)、寅○○於調查局調查時陳稱:「八十四年十月間,丁○○來找我,表示該公司(台欣公司)基隆地區營建案已近完成,惟尚缺部分資金,並表示願提供麗正公司股票作擔保」(見偵字第二一九六八號卷第六頁反面)、壬○○於調查局調查時陳稱:「於八十四年間,丁○○表示麗正公司負責人未○○願提供該公司股票作為擔保質借,遂答應借款乙事。」(見偵二一九六八號卷第八頁反面)、丑○○於調查局調查時陳稱:「約在八十五年三月初,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丁○○向我表示缺少資金,欲向我籌借款項,經我同意後借給呂女八百三十萬元,雙方並簽立協議書,呂女以麗正公司股票八百三十一張為質押,每張股票質押一萬元,但未寫明借款期限,呂女表示如台欣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我即可將質押之麗正公司股票賣出。」(見偵字第一四一四六號卷第三五四頁反面)等情,由此觀之,顯見出面向渠等借款者,係丁○○,而非未○○。且查丁○○均在交付予寅○○、癸○○之支票上背書,如丁○○純係為未○○借款,何不令未○○背書或者與丁○○共同背書,此對寅○○、癸○○豈不較有保障,足證借款人係丁○○,且丁○○亦明知未○○所交付之股票,均係偽造。至未○○嗣後改稱未告知丁○○所交付之股票係偽造,實係迴護丁○○之詞。又證人王小桃證稱丁○○與未○○曾洽談合作營造事業等語,惟此僅證明譚、呂二人確有合作營造業之情事而已。另丁○○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廣告業務企劃書、世華銀行授信承作條件通知單、工程承攬合約書,僅證明其與寅○○、癸○○、己○○等人有商務往來,要與本案行使偽造股票質押借款無直接關聯,不足為丁○○有利之證明。
八、此外,復有如事實欄所記附表一及十五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核被告庚○○、辰○○、子○○、巳○○、丙○○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均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處斷。被告庚○○、辰○○、子○○、丙○○、巳○○與未○○、譚影心、王小美、傅學芬、侯佳芬、史惠秀、甲○○、陳富美、乙○○、辛○○、洪添財、孫佩芳、孫美玲、徐美彥、劉麗蓮、何仁華、楊坵珪、洪添財、陳麗如、張滔、王永康等人間,就炒作麗正公司股票部分;被告庚○○、辰○○、子○○與未○○、譚影心、王小美、傅學芬、侯佳芬、史惠秀就炒作廣宇公司股票部分,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庚○○、辰○○、子○○先後二次參與炒作麗正及廣宇公司股票價格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渠等所為之操縱行為,本即具反覆為之性質,是雖對同一股票價格為持續之買進、賣出,仍屬接續犯一罪。被告丁○○所為則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公司股票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公訴意旨雖認丁○○係犯同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司股票罪,惟據公訴人所敘述之事實,實為明知而行使偽造麗正公司股票,因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認丁○○就偽造麗正公司股票部分,與未○○或譚影心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人認丁○○犯偽造公司股票,容有誤會,爰在同一事實範圍內,變更其起訴法條。丁○○其與譚氏姊妹就所犯上開二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二罪之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較重之行使偽造公司股票罪處斷。又公訴人以丁○○行使偽造股票,當然含有詐欺之性質,認不另成立詐欺罪,惟查丁○○並非行使偽造股票之票面價值,而係以偽造公司股票為擔保,即以行使偽造股票為方法,而遂得詐財之目的,其間有牽連關係,應仍論詐欺罪之犯行,該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其與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合併審理。而丁○○持偽造麗正公司股票向己○○詐借二千二百萬元及向寅○○詐借八百三十萬元、向壬○○詐借一千七百五十萬元部分,雖未據起訴,因其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伍、原審未為詳究,就被告丙○○部分諭知無罪,尚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就其餘被告,論處罪刑,本非無見,然:㈠原判決誤認被告庚○○、辰○○、子○○、巳○○、丙○○等尚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行(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㈡被告庚○○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九、十一、十二、十七款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予以處罰部分,因行為後,法律業已變更廢止刑罰(詳如後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仍予處罰;㈢被告丁○○尚持偽造麗正股票向壬○○詐借款項已如前述,原判決疏未詳查,致未予敘及;另持以行使之偽造麗正股票亦疏未沒收;據上論斷欄亦漏列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五條,均有未洽。被告等人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仍均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損害、參與犯罪之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附表一之物為共犯所有(編號一至三、三十二至五十五號為共犯未○○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四至十四號為共犯譚影心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十五至十八為共犯陳富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十九至二十一號為共犯劉麗蓮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
二十二、二十三號為共犯徐美彥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二十四、二十五號為共犯孫美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二十六至三十一為共犯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五十六至五十八號為共犯陳麗如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五十九至六十號為共犯洪添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物為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之該署八十五年偵字第二一九六九號、第一四三七四號、第二一九六八號丁○○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因與本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柒、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㈠被告辰○○、子○○等人知悉譚氏姊妹從事股票價格之操縱,提供自己在證券商之交易帳戶,予譚氏姊妹操縱大魯閣、台火公司股票。因認被告辰○○、子○○等人,尚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四、六款之犯行,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處罰云云。
㈡被告庚○○於八十一年任營業員期間,明知譚氏姊妹操縱縱台火公司股票價格,而參與之。又八十五年一月間與譚氏姊妹勾結,取走元發公司之股務印鑑─「元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甲)」,加蓋於偽造元發股票背面「轉讓登記表」之「公司登記證章」欄中,偽造元發股票經移轉至譚影心、庚○○或麗正公司名義所持有。因認被告庚○○於上開部分尚涉有操縱台火公司股票及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文書及背信罪嫌云云。
㈢八十二年六月間,譚氏姊妹曾向歐蘇清子借款,為補足借款成數差額,未○○遂以偽造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大公司)股票一百五十張,指示被告辰○○轉交予歐蘇清子,歐蘇清子拿到股票後,即命其子持至永大公司驗證股票真偽,經永大公司股務人員驗證後發現上開戶名為未○○、辰○○、蔣國樑等人所有永大公司股票係偽造,辰○○為使譚氏姊妹得以隱避,明知交予股票之人係譚氏姊妹,竟在譚氏姊妹教唆下,反稱係自周振篤處取得之質押股票,因認被告辰○○涉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嫌云云。
㈣又被告庚○○、辰○○、子○○、巳○○、丙○○等人於前開有罪部分,均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同條項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㈠辰○○、子○○雖有提供自己帳戶供未○○姊妹操縱股票已如前述,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戶提供他人使用,法無禁止之規定,前財政部主管更有鼓勵使用人頭戶分散買賣股票金額,以減免證券交易稅,此有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之經濟日報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第一四三五號卷第五冊第一七九頁),自不能以單純提供帳戶予人買賣股票即推論有參與炒作股票。且有關譚氏姊妹與孫鐵漢共同操縱大魯閣、台火、民紡公司股票部分,因不能證明其犯行,業經本件同案判決無罪確定在案。從而,提供帳戶予譚氏姊妹使用之被告盧、廖兩人,就該部分,殊無成立共犯可能,尚難構成犯罪。
㈡庚○○涉及台火公司股票操縱部分,譚氏姊妹及孫鐵漢因不能證明有操縱台火公司股票價格,業經本件前審判決無罪確定在案,庚○○殊無成立共犯之可能,是其被訴操縱台火公司股票價格部分,亦屬犯罪不能證明。次查,偽造元發公司股票者係未○○、譚影心姊妹,業經共同被告未○○供述明確,其並稱取走「元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甲)」章者係譚影心(見偵八九七六號影印卷第八0頁),顯然取走印鑑者非庚○○;雖其曾書立借據一紙,但稱係譚影心久借不還,在元發公司股務小姐催促之下,為免其擔心才書立借據云云,證人即營業員戊○○復到庭証稱:伊同意庚○○使用元發公司服務印章,當無偽造署押或印章可言。本院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是尚乏證據證明庚○○有偽造公司股票之犯行,亦不能證明庚○○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之犯行。
㈢辰○○被訴使犯人隱避部分,於八十二年間發生,當時該股票雖係由譚氏姊妹所交付,惟斯時譚氏姊妹剛開始使用偽造之股票,且未○○已於調查局訊問時即陳明辰○○不知該一百五十張股票為偽造(見偵字第八九七六號卷第三一九頁反面),是辰○○就轉交予歐蘇清子之永大公司股票,應不知其係偽造,即無認識未○○、譚影心係行使偽造公司股票之犯人,從而辰○○聽信未○○所言,向警局陳稱該股票係「周振篤」所交付,應無使犯人隱避之故意。次查,辰○○被訴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犯行部分,起訴書並未敘明其犯罪事實,僅於證據及所犯法條處載述其代理麗正公司股務時,對持偽造麗正公司股票前來核驗者,為不實之核驗云云。經查,偽造麗正公司股票者係譚氏姊妹,業據未○○供述甚明,而辰○○雖於偵查中供稱:有幫忙蓋章在股票上,但同時亦供稱:那時不確定為假票,等確定後曾勸未○○叫她不要這樣做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一號卷第四十一頁反面),並稱:「我在八十四年十月下旬左右,我代理麗正公司股務傅學芬職務,當天就有人曾傳真麗正股票,要求驗證,當時我並沒有經手處理這事,係由麗正股務處的簡美惠處理,簡美惠係依該股票的印鑑方面先做驗證,該股票因印鑑不符,而遭退件,我則以電話告知未○○此事,未○○則告之我她會處理,叫我別管了,至此,我更加懷疑有假股票的事情。」(同上案卷第三十七頁反面、第三十八頁正面)。是以,辰○○並無參與驗證股票之工作,亦無被害人指述辰○○曾驗證假股票,且偽造公司股票為秘密之事,未○○不會輕易告知他人。何況本件除辰○○自白上述之情形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辰○○有偽造公司股票、行使偽造文書及背信之犯行,要不能以其唯一不確定之供述遽認其涉有上開犯行。
㈣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一般通稱「相對委託」,其構成要件,須有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及由二個以上之人在證券經紀商,通謀約定於大致相同之時間、數量、價格,對某一種特定有價證券為相對買賣委託行為,因既為通謀,即須有必要共犯存在。同條第六款所謂「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係一概括性之規定,指除該條前五款以外之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行為,換言之,如已符合該條前五款之具體犯行,即不再以同條第六款之規定論處。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之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不為罪,依該條全文以觀,須有被害之相對人存在,該相對人復須因行為人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行為,陷於錯誤,始為該當,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僅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之規定不同。本件庚○○、辰○○、子○○、丙○○、巳○○等人雖有參與或幫助譚氏姊妹操縱麗正公司股票之行為,已如前述,惟查,本件人頭帳戶買賣麗正公司及廣宇公司股票,實際上之買賣人係譚氏姊妹,從而即無所謂之相對人存在,則本件之操縱行為即與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不合。次查,上開被告等人之操縱行為,係犯同法條第四款,即無以同條第六款概括性規定相繩之必要。末查,本件被告等人之操縱行為,並無交易之相對被害人存在,其目的既在操縱股票價格,應無虛偽、詐欺等誘騙相對人之故意,亦即不該當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
㈤綜上所述,上開各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辰○○、子○○、庚○○、巳○○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犯罪,惟公訴人認上開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均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與丙○○均明知:一、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二、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三、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四、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五、受理非本人或未經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開戶、買賣或交割。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九、
十一、十二、十七款所禁止之行為。庚○○、丙○○均違背上開規定分別提供帳戶供客戶使用,為客戶媒介借貸,或代客戶保管存摺。因認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之罪嫌云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庚○○之行為,係該當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之罪,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廢止其刑事罰,是被告於行為後,此部分之法律有變更,並廢止刑罰,故庚○○此部分之行為,依法原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右有罪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0七四號辰○○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三一號子○○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因辰○○涉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所述,而子○○則涉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未據起訴,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扣 押 物 名 稱│數 量│所有人│性 質 │
├──┼─────────┼─────┼───┼────────────┤
│ 一│持偽造股票向金主質│壹冊共十四│未○○│共犯未○○所有供犯罪所用│
│ │明細表 │張 │ │之物 │
├──┼─────────┼─────┼───┼────────────┤
│ 二│人頭帳戶基本資料 │壹冊共十八│同 右│同右 │
│ │ │張 │ │ │
├──┼─────────┼─────┼───┼────────────┤
│ 三│股票成交簿 │叁冊 │同 右│同右 │
├──┼─────────┼─────┼───┼────────────┤
│ 四│各券商聯絡電話下單│壹冊 │譚影心│共犯譚影心所有供犯罪所用│
│ │人頭戶名冊 │ │ │之物 │
├──┼─────────┼─────┼───┼────────────┤
│ 五│各人頭戶身分證影本│壹冊 │同 右│同右 │
├──┼─────────┼─────┼───┼────────────┤
│ 六│委託書 │陸份 │同 右│同右 │
├──┼─────────┼─────┼───┼────────────┤
│ 七│券商買賣麗正股票統│壹冊 │同 右│同右 │
│ │計表 │ │ │ │
├──┼─────────┼─────┼───┼────────────┤
│ 八│證券商人頭開戶卡 │壹冊 │同 右│同右 │
├──┼─────────┼─────┼───┼────────────┤
│ 九│股票買賣書 │壹冊 │同 右│同右 │
├──┼─────────┼─────┼───┼────────────┤
│ 十│廣宇、麗正股票買賣│壹冊 │同 右│同右 │
│ │統計表 │ │ │ │
├──┼─────────┼─────┼───┼────────────┤
│十一│券商聯絡單 │叁頁 │同 右│同右 │
├──┼─────────┼─────┼───┼────────────┤
│十二│文件資料─買進、賣│壹冊 │同 右│同右 │
│ │出記錄表,編號015-│ │ │ │
│ │2 。 │ │ │ │
├──┼─────────┼─────┼───┼────────────┤
│十三│庚○○處搜扣之合併│拾貳張 │同 右│同右 │
│ │交割憑單 │ │ │ │
├──┼─────────┼─────┼───┼────────────┤
│十四│庚○○處搜扣之人頭│拾貳張 │同 右│同右 │
│ │戶與金主之電匯單 │ │ │ │
├──┼─────────┼─────┼───┼────────────┤
│十五│股票資料 │陸張 │陳富美│供犯罪所用之物 │
├──┼─────────┼─────┼───┼────────────┤
│十六│文件資料─墊款資金│貳張 │同 右│同右 │
│ │扎記 │ │ │ │
├──┼─────────┼─────┼───┼────────────┤
│十七│股票賣出交付清單 │拾伍張 │同 右│同右 │
├──┼─────────┼─────┼───┼────────────┤
│十八│未○○借據資料 │壹本 │同 右│同右 │
├──┼─────────┼─────┼───┼────────────┤
│十九│買賣成交記錄表 │壹份 │劉麗蓮│同右 │
├──┼─────────┼─────┼───┼────────────┤
│二十│資券餘額表 │壹份 │同 右│同右 │
├──┼─────────┼─────┼───┼────────────┤
│二一│客戶交易明細表 │壹份 │同 右│同右 │
├──┼─────────┼─────┼───┼────────────┤
│二二│買賣記錄 │貳本 │徐美彥│同右 │
├──┼─────────┼─────┼───┼────────────┤
│二三│營業員交易明細表 │壹本 │同 右│同右 │
├──┼─────────┼─────┼───┼────────────┤
│二四│存摺影本 │叁冊 │孫美玲│同右 │
├──┼─────────┼─────┼───┼────────────┤
│二五│客戶交易明細表 │肆冊 │同 右│同右 │
├──┼─────────┼─────┼───┼────────────┤
│二六│與金主之存、匯款帳│壹冊 │甲○○│同右 │
│ │證資料 │ │ │ │
├──┼─────────┼─────┼───┼────────────┤
│二七│客戶買賣交易單 │壹本 │同 右│同右 │
├──┼─────────┼─────┼───┼────────────┤
│二八│當日客戶成交記錄 │陸張 │同 右│同右 │
├──┼─────────┼─────┼───┼────────────┤
│二九│帳冊資料,扣案編號│肆張 │同 右│同右 │
│ │00四 │ │ │ │
├──┼─────────┼─────┼───┼────────────┤
│三十│帳冊資料,扣案編號│肆張 │同 右│同右 │
│ │00五 │ │ │ │
├──┼─────────┼─────┼───┼────────────┤
│三一│客戶買賣資料 │貳張 │同 右│同右 │
├──┼─────────┼─────┼───┼────────────┤
│三二│借貸記錄、假股票質│陸份 │未○○│共犯未○○所有供犯罪所用│
│ │借記錄文件資料 │ │ │之物 │
├──┼─────────┼─────┼───┼────────────┤
│三三│磁片( 電腦帳) │貳盒廿七片│同 右│同右 │
├──┼─────────┼─────┼───┼────────────┤
│三四│電腦操作索引及作帳│壹份 │同 右│同右 │
│ │方式 │ │ │ │
├──┼─────────┼─────┼───┼────────────┤
│三五│人頭戶對帳單 │拾叁冊 │同 右│同右 │
├──┼─────────┼─────┼───┼────────────┤
│三六│丙種融資對帳單 │柒冊 │同 右│同右 │
├──┼─────────┼─────┼───┼────────────┤
│三七│營業員對帳單 │壹冊 │同 右│同右 │
├──┼─────────┼─────┼───┼────────────┤
│三八│麗正股票交割金額明│壹冊 │同 右│同右 │
│ │細表 │ │ │ │
├──┼─────────┼─────┼───┼────────────┤
│三九│銀行往來應付款明細│叁冊 │同 右│同右 │
│ │表 │ │ │ │
├──┼─────────┼─────┼───┼────────────┤
│四十│丙種墊款金主借款明│捌張 │同 右│同右 │
│ │細 │ │ │ │
├──┼─────────┼─────┼───┼────────────┤
│四一│股票庫存明細表 │壹冊 │同 右│同右 │
├──┼─────────┼─────┼───┼────────────┤
│四二│譚影心八十四年一至│貳張 │同 右│同右 │
│ │五月間以人頭戶交易│ │ │ │
│ │統計表 │ │ │ │
├──┼─────────┼─────┼───┼────────────┤
│四三│人頭戶股東印鑑卡 │壹冊 │同 右│同右 │
├──┼─────────┼─────┼───┼────────────┤
│四四│委託書 │壹冊 │同 右│同右 │
├──┼─────────┼─────┼───┼────────────┤
│四五│人頭戶開戶資料影本│壹冊 │同 右│同右 │
├──┼─────────┼─────┼───┼────────────┤
│四六│帳冊 │叁冊 │同 右│同右 │
├──┼─────────┼─────┼───┼────────────┤
│四七│支票登記本 │拾伍本 │同 右│同右 │
├──┼─────────┼─────┼───┼────────────┤
│四八│子○○辦公桌搜扣之│捌本 │同 右│同右 │
│ │帳冊 │ │ │ │
├──┼─────────┼─────┼───┼────────────┤
│四九│丙種墊款資金往來明│肆本 │同 右│同右 │
│ │細表 │ │ │ │
├──┼─────────┼─────┼───┼────────────┤
│五十│客戶對帳單 │叁本 │同 右│同右 │
├──┼─────────┼─────┼───┼────────────┤
│五一│匯款單 │叁本 │同 右│同右│
├──┼─────────┼─────┼───┼────────────┤
│五二│股票庫存表 │壹本 │同 右│同右 │
├──┼─────────┼─────┼───┼────────────┤
│五三│文件資料─與巳○○│壹張 │同 右│同右 │
│ │借據 │ │ │ │
├──┼─────────┼─────┼───┼────────────┤
│五四│帳本( 辰○○辦公桌│陸本 │同 右│同右 │
│ │搜扣) │ │ │ │
├──┼─────────┼─────┼───┼────────────┤
│五五│文件資料─丙墊假股│叁本 │同 右│同右 │
│ │票質借帳 │ │ │ │
├──┼─────────┼─────┼───┼────────────┤
│五六│股票買賣成交表 │叁張 │陳麗如│同右 │
├──┼─────────┼─────┼───┼────────────┤
│五七│匯款申請書 │伍拾捌張 │同 右│同右 │
├──┼─────────┼─────┼───┼────────────┤
│五八│證券交易資料 │叁冊 │同 右│同右 │
├──┼─────────┼─────┼───┼────────────┤
│五九│客戶餘額資料查詢表│壹本 │洪添財│同右 │
├──┼─────────┼─────┼───┼────────────┤
│六十│股票交易資料表 │貳本 │同 右│同右 │
└──┴─────────┴─────┴───┴────────────┘
附表二:廣宇股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註:成交價格單位新臺幣、元;股數之單位為仟股
┌──┬────┬────┬──┬──┬───┬───┬───┬────┐
│編號│日 期│成交時間│成交│成交│買 方│委託書│賣 方│委託書 │
│ │ │ │價格│股數│ │編號 │ │編號 │
├──┼────┼────┼──┼──┼───┼───┼───┼────┤
│ 一│84.01.05│10:08:24│40.5│23 │馮國恩│10165 │陳孋卿│10614 │
│ │ │10:24:46│40.2│32 │同 右│60201 │同 右│60200 │
│ │ │10:35:23│40.3│35 │同 右│60210 │同 右│60209 │
│ │ │11:27:00│40.0│14 │同 右│60279 │同 右│60278 │
│ ├────┴────┴──┴──┴───┴───┴───┴────┤
│ │當日成交張數:2,264;相對成交張數:104;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4.59%;相對成交總金額:4,188,400元 │
├──┼────┬────┬──┬──┬───┬───┬───┬────┤
│ 二│84.01.06│10:55:14│38.9│25 │江郁竹│10180 │馮國恩│10178 │
│ │ │10:57:07│38.9│16 │同 右│10183 │同 右│10182 │
│ │ │11:01:14│38.8│36 │同 右│10193 │同 右│10192 │
│ │ │11:31:54│38.5│64 │同 右│10257 │同 右│10256 │
│ ├────┴────┴──┴──┴───┴───┴───┴────┤
│ │當日成交張數:1,096;相對成交張數:141;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2.86%;相對成交總金額:5,455,700元 │
├──┼────┬────┬──┬──┬───┬───┬───┬────┤
│ 三│84.01.07│10:17:05│38.3│24 │陳孋卿│60187 │江郁竹│60186 │
│ │ │10:20:47│38.0│35 │同 右│60195 │同 右│60194 │
│ │ │10:27:08│38.0│23 │同 右│60206 │同 右│60205 │
│ │ │10:31:25│38.0│28 │同 右│60213 │同 右│60214 │
│ ├────┴────┴──┴──┴───┴───┴───┴────┤
│ │當日成交張數:582;相對成交張數:11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8.90%;相對成交總金額:4,187,200元 │
├──┼────┬────┬──┬──┬───┬───┬───┬────┤
│ 四│84.01.09│10:02:39│38.2│25 │江郁竹│60143 │陳孋卿│ 60144 │
│ │ │10:06:20│38.2│30 │同 右│60149 │同 右│ 60148 │
│ │ │10:11:23│38.1│26│同 右│60154 │同 右│ 60153 │
│ │ │10:43:47│38.5│36 │同 右│60189 │同 右│ 60188 │
│ │ │12:00:00│38.6│8 │同 右│10303 │同 右│ 10302 │
│ ├────┴────┴──┴──┴───┴───┴───┴────┤
│ │當日成交張數:903;相對成交張數:12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3.84%;相對成交總金額:4,786,400元 │
├──┼────┬────┬──┬──┬───┬───┬───┬────┤
│ 五│84.01.10│10:38:24│37.5│25 │陳孋卿│10158 │江郁竹│10157 │
│ │ │10:43:17│37.5│35 │同 右│10168 │同 右│10167 │
│ │ │10:45:55│37.5│32 │同 右│10172 │同 右│10171 │
│ │ │10:52:30│37.6│35 │同 右│10179 │同 右│10178 │
│ │ │11:38:11│37.3│33 │同 右│60294 │同 右│60293 │
│ ├────┴────┴──┴──┴───┴───┴───┴────┤
│ │當日成交張數:799;相對成交張數:16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20.02%;相對成交總金額:5,996,900元 │
├──┼────┬────┬──┬──┬───┬───┬───┬────┤
│ 六│84.01.11│09:25:45│38.2│32 │江郁竹│60072 │陳孋卿│60071 │
│ │ │09:28:35│38.2│35 │同 右│10108 │同 右│10107 │
│ │ │11:22:57│38.1│18 │同 右│10180 │同 右│60195 │
│ │ │11:24:20│38.1│20 │同 右│60196 │同 右│60195 │
│ │ │11:28:06│38.2│20 │同 右│60210 │同 右│60209 │
│ ├────┴────┴──┴──┴───┴───┴───┴────┤
│ │當日成交張數:971;相對成交張數:12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2.87%;相對成交總金額:4,771,200元│
├──┼────┬────┬──┬──┬───┬───┬───┬────┤
│ 七│84.01.12│10:06:42│37.6│25 │陳孋卿│60136 │江郁竹│60135 │
│ │ │10:10:16│37.6│40 │同 右│60142 │同 右│60141 │
│ │ │10:34:30│37.8│29 │同 右│60167 │同 右│60166 │
│ │ │10:58:14│37.6│36 │同 右│60205 │同 右│60204 │
│ ├────┴────┴──┴──┴───┴───┴───┴────┤
│ │當日成交張數:1,098;相對成交張數:13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1.83%;相對成交總金額:4,893,800元 │
├──┼────┬────┬──┬──┬───┬───┬───┬────┤
│ 八│84.01.13│09:19:18│36.7│35 │江郁竹│10095 │陳孋卿│10094 │
│ │ │10:41:40│36.3│45 │同 右│10183 │同 右│10182 │
│ │ │11:02:49│36.2│12 │同 右│10200 │同 右│10199 │
│ │ │11:18:53│36.3│32 │同 右│10215 │同 右│10214 │
│ ├────┴────┴──┴──┴───┴───┴───┴────┤
│ │當日成交張數:1,058;相對成交張數:124;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1.72%;相對成交總金額:4,514,000元 │
├──┼────┬────┬──┬──┬───┬───┬───┬────┤
│ 九│84.01.14│09:31:54│35.2│35 │陳孋卿│10103 │江郁竹│10102 │
│ │ │09:34:13│35.2│49 │同 右│60061 │同 右│60060 │
│ │ │09:36:36│35.2│38 │同 右│60069 │同 右│60068 │
│ │ │09:41:52│35.1│54 │同 右│60075 │同 右│60074 │
│ ├────┴────┴──┴──┴───┴───┴───┴────┤
│ │當日成交張數:797;相對成交張數:176;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22.08%;相對成交總金額:6,189,800元 │
├──┼────┬────┬──┬──┬───┬───┬───┬────┤
│ 十│84.01.16│10:24:45│35.0│35 │江郁竹│10126 │陳孋卿│10125 │
│ │ │10:38:28│34.9│55 │同 右│60106 │同 右│60105 │
│ │ │10:42:37│34.9│44 │同 右│60116 │同 右│60115 │
│ │ │10:21:38│34.9│42 │同 右│10170 │同 右│10169 │
│ ├────┴────┴──┴──┴───┴───┴───┴────┤
│ │當日成交張數:498;相對成交張數:176;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35.34%;相對成交總金額:6,145,900元 │
├──┼────┬────┬──┬──┬───┬───┬───┬────┤
│十一│84.01.17│10:23:13│34.8│35 │陳孋卿│10132 │江郁竹│10131 │
│ │ │10:30:25│35.0│45 │同 右│10138 │同 右│10137 │
│ │ │11:24:43│34.6│30 │同 右│10188 │同 右│10187 │
│ │ │11:32:48│34.7│62 │同 右│10194 │同 右│10193 │
│ ├────┴────┴──┴──┴───┴───┴───┴────┤
│ │當日成交張數:516;相對成交張數:172;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33.33%;相對成交總金額:5,982,400元 │
├──┼────┬────┬──┬──┬───┬───┬───┬────┤
│十二│84.01.18│10:24:53│34.9│45 │江郁竹│60174 │陳孋卿│60173 │
│ │ │10:26:31│34.9│52 │同 右│60176 │同 右│60175 │
│ │ │10:28:10│34.9│34 │同 右│10202 │同 右│10201 │
│ │ │11:36:57│34.6│24 │同 右│60265 │同 右│60264 │
│ ├────┴────┴──┴──┴───┴───┴───┴────┤
│ │當日成交張數:484;相對成交張數:15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32.02%;相對成交總金額:5,402,300元 │
├──┼────┬────┬──┬──┬───┬───┬───┬────┤
│十三│84.01.19│09:56:33│35.7│27 │陳孋卿│60176 │江郁竹│10191 │
│ │ │11:06:21│35.3│35 │同 右│10239 │同 右│10238 │
│ │ │11:09:46│35.3│25 │同 右│10241 │同 右│10240 │
│ │ │11:28:12│35.1│36 │同 右│10249 │同 右│10248 │
│ │ │11:40:35│35.0│44 │同 右│60296 │同 右│60295 │
│ ├────┴────┴──┴──┴───┴───┴───┴────┤
│ │當日成交張數:1,259;相對成交張數:16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3.26%;相對成交總金額:5,885,500元 │
├──┼────┬────┬──┬──┬───┬───┬───┬────┤
│十四│84.01.20│10:19:05│34.7│35 │江郁竹│60204 │陳孋卿│10209 │
│ │ │10:28:53│34.7│45 │同 右│60224 │同 右│10218 │
│ │ │10:33:52│34.6│55 │同 右│60237 │同 右│10225 │
│ │ │10:52:34│34.6│42 │同 右│60255 │同 右│10241 │
│ ├────┴────┴──┴──┴───┴───┴───┴────┤
│ │當日成交張數:659;相對成交張數:17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26.85%;相對成交總金額:6,132,200元 │
├──┼────┬────┬──┬──┬───┬───┬───┬────┤
│十五│84.01.21│09:07:23│33.8│10 │陳孋卿│10046 │江郁竹│10045 │
│ │ │09:22:25│33.8│12 │同 右│10076 │同 右│10075 │
│ │ │09:46:47│33.4│5 │同 右│10110 │同 右│10109 │
│ │ │10:27:32│33.2│28 │同 右│60153 │同 右│10138 │
│ │ │10:28:48│33.3│30 │同 右│60157 │同 右│10141 │
│ │ │10:47:38│33.6│42 │同 右│60196 │同 右│10170 │
│ ├────┴────┴──┴──┴───┴───┴───┴────┤
│ │當日成交張數:640;相對成交張數:12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9.84%;相對成交總金額:4,250,400元 │
├──┼────┬────┬──┬──┬───┬───┬───┬────┤
│十六│84.01.23│10:25:15│33.8│35 │江郁竹│60099 │陳孋卿│10132 │
│ │ │10:48:04│33.6│45 │同 右│60114 │同 右│10151 │
│ │ │11:19:18│33.2│49 │同 右│60139 │同 右│10173 │
│ │ │11:31:25│33.3│42 │同 右│60147 │同 右│10180 │
│ ├────┴────┴──┴──┴───┴───┴───┴────┤
│ │當日成交張數:464;相對成交張數:171;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9.84%相對成交總金額:4,250,400元 │
├──┼────┬────┬──┬──┬───┬───┬───┬────┤
│十七│84.01.24│10:24:13│32.6│43 │陳孋卿│60178 │江郁竹│10174 │
│ │ │10:37:39│32.5│50 │同 右│60195 │同 右│10197 │
│ │ │10:43:27│32.6│36 │同 右│60201 │同 右│10203 │
│ │ │11:27:07│32.4│41 │同 右│60238 │同 右│10239 │
│ ├────┴────┴──┴──┴───┴───┴───┴────┤
│ │當日成交張數967;相對成交張數:17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7.58%;相對成交總金額:5,528,800元 │
├──┼────┬────┬──┬──┬───┬───┬───┬────┤
│十八│84.01.25│11:25:19│32.6│35 │江郁竹│60192 │陳孋卿│10225 │
│ │ │11:32:00│32.5│30 │同 右│60197 │同 右│10239 │
│ │ │11:40:08│32.6│18 │同 右│60212 │同 右│10255 │
│ ├────┴────┴──┴──┴───┴───┴───┴────┤
│ │當日成交張數:1,157;相對成交張數:83;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7.17%;相對成交總金額:2,702,800元 │
├──┼────┬────┬──┬──┬───┬───┬───┬────┤
│十九│84.01.26│10:12:21│32.7│24 │陳孋卿│60145 │江郁竹│10141 │
│ │ │10:26:06│32.7│28 │同 右│10151 │同 右│60159 │
│ ├────┴────┴──┴──┴───┴───┴───┴────┤
│ │當日成交張數:469;相對成交張數:52;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1.08%;相對成交總金額:1,700,400元 │
└──┴────────────────────────────────┘
附表三:廣宇股票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
註:成交價格單位新臺幣、元;股數之單位為仟股
┌──┬────────────────────────────────┐
│編號│日 期 姓 名 成交價格 買進股數 賣出股數 合計股數 │
├──┼────┬───┬────┬────┬────┬────────┤
│ 一│84.01.05│馮國恩│40.00 │36 │0 │176 │
│ │ │ │40.20 │38 │0 │ │
│ │ │ │40.30 │35 │0 │ │
│ │ │ │40.40 │36 │0 │ │
│ │ │ │40.50 │31 │0 ├────────┤
│ │ │陳孋卿│39.20 │0 │11 │176 │
│ │ │ │40.00 │0 │36 │ │
│ │ │ │40.20 │0 │38 │ │
│ │ │ │40.30 │0 │35 │ │
│ │ │ │40.40 │0 │25 │ │
│ │ │ │40.50 │0 │31 │ │
│ ├────┴───┴────┴────┴────┴────────┤
│ │成交總股數:2,264,000股買進百分比:7.77%賣出百分比:7.77% │
│ │買賣百分比:7.77% │
├──┼────┬───┬────┬────┬────┬────────┤
│ 二│84.01.06│馮國恩│38.50 │0 │66 │176 │
│ │ │ │38.70 │0 │10 │ │
│ │ │ │38.80 │0 │50 │ │
│ │ │ │38.90 │0 │50 ├────────┤
│ │ │江郁竹│38.50 │76 │0 │176 │
│ │ │ │38.80 │50 │0 │ │
│ │ │ │38.90 │50 │0 │ │
│ ├────┴───┴────┴────┴────┴────────┤
│ │成交總股數:1,096,585股買進百分比:16.04%賣出百分比:16.04% │
│ │買賣百分比:16.04% │
├──┼────┬───┬────┬────┬────┬────────┤
│ 三│84.01.07│陳孋卿│38.00 │128 │0 │176 │
│ │ │ │38.20 │4 │0 │ │
│ │ │ │38.30 │44 │0 ├────────┤
│ │ │江郁竹│38.00 │0 │131 │176 │
│ │ │ │38.10 │0 │20 │ │
│ │ │ │38.30 │0 │25 │ │
│ ├────┴───┴────┴────┴────┴────────┤
│ │成交總股數:582,104股買進百分比:30.23%賣出百分比:30.23% │
│ │買賣百分比:30.23% │
├──┼────┬───┬────┬────┬────┬────────┤
│ 四│84.01.09│陳孋卿│38.10 │0 │26 │175 │
│ │ │ │38.20 │0 │55 │ │
│ │ │ │38.50 │0 │63 │ │
│ │ │ │38.60 │0 │23 │ │
│ │ │ │38.80 │0 │8 ├────────┤
│ │ │江郁竹│38.10 │26 │0 │176 │
│ │ │ │38.20 │55 │0 │ │
│ │ │ │38.50 │53 │0 │ │
│ │ │ │38.60 │42 │0 │ │
│ ├────┴───┴────┴────┴────┴────────┤
│ │成交總股數:903,000股買進百分比:19.49%賣出百分比:19.37% │
│ │買賣百分比:19.43% │
├──┼────┬───┬────┬────┬────┬────────┤
│ 五│84.01.10│陳孋卿│37.30 │37 │0 │177 │
│ │ │ │37.50 │97 │0 │ │
│ │ │ │37.60 │43 │0 ├────────┤
│ │ │江郁竹│37.30 │0 │37 │177 │
│ │ │ │37.50 │0 │105 │ │
│ │ │ │37.60 │0 │35 │ │
│ ├────┴───┴────┴────┴────┴────────┤
│ │成交總股數:799,332股買進百分比:22.14%賣出百分比:22.14% │
│ │買賣百分比:22.14% │
├──┼────┬───┬────┬────┬────┬────────┤
│ 六│84.01.11│陳孋卿│38.00 │0 │36 │177 │
│ │ │ │38.10 │0 │38 │ │
│ │ │ │38.20 │0 │103 ├────────┤
│ │ │江郁竹│38.10 │56 │0 │177 │
│ │ │ │38.20 │121 │0 │ │
│ ├────┴───┴────┴────┴────┴────────┤
│ │成交總股數:971,844股買進百分比:18.21%賣出百分比:18.21% │
│ │買賣百分比:18.21% │
├──┼────┬───┬────┬────┬────┬────────┤
│ 七│84.01.12│陳孋卿│36.80 │36 │0 │177 │
│ │ │ │37.60 │111 │0 │ │
│ │ │ │37.80 │30 │0 ├────────┤
│ │ │江郁竹│36.30 │0 │15 │177 │
│ │ │ │36.40 │0 │21 │ │
│ │ │ │37.60 │0 │111 │ │
│ │ │ │37.80 │0 │30 │ │
│ ├────┴───┴────┴────┴────┴────────┤
│ │成交總股數:1,098,609股買進百分比:16.11%賣出百分比:16.11% │
│ │買賣百分比:16.11% │
├──┼────┬───┬────┬────┬────┬────────┤
│ 八│84.01.13│陳孋卿│36.20 │0 │55 │177 │
│ │ │ │36.30 │0 │87 │ │
│ │ │ │36.70 │0 │35 ├────────┤
│ │ │江郁竹│36.20 │55 │0 │177 │
│ │ │ │36.30 │87 │0 │ │
│ │ │ │36.70 │35 │0 │ │
│ ├────┴───┴────┴────┴────┴────────┤
│ │成交總股數:1,058,297股買進百分比:16.72%賣出百分比:16.72% │
│ │買賣百分比:16.72% │
├──┼────┬───┬────┬────┬────┬────────┤
│ 九│84.01.14│陳孋卿│35.10 │54 │0 │177 │
│ │ │ │35.20 │123 │0 ├────────┤
│ │ │江郁竹│35.10 │0 │54 │177 │
│ │ │ │35.20 │0 │123 │ │
│ ├────┴───┴────┴────┴────┴────────┤
│ │成交總股數:797,163股買進百分比:22.20%賣出百分比:22.20% │
│ │買賣百分比:22.20% │
├──┼────┬───┬────┬────┬────┬────────┤
│ 十│84.01.16│陳孋卿│34.90 │0 │142 │177 │
│ │ │ │35.00 │0 │35 ├────────┤
│ │ │江郁竹│34.90 │142 │0 │177 │
│ │ │ │35.00 │35 │0 │ │
│ ├────┴───┴────┴────┴────┴────────┤
│ │成交總股數:498,000股買進百分比:35.54%賣出百分比:35.54% │
│ │買賣百分比:35.54% │
├──┼────┬───┬────┬────┬────┬────────┤
│十一│84.01.17│陳孋卿│34.60 │35 │0 │177 │
│ │ │ │34.70 │62 │0 │ │
│ │ │ │34.80 │35 │0 │ │
│ │ │ │35.00 │45 │0 ├────────┤
│ │ │江郁竹│34.60 │0 │35 │177 │
│ │ │ │34.70 │0 │62 │ │
│ │ │ │34.80 │0 │35 │ │
│ │ │ │35.00 │0 │45 │ │
│ ├────┴───┴────┴────┴────┴────────┤
│ │成交總股數:516,172股買進百分比:34.29%賣出百分比:34.29% │
│ │買賣百分比:34.29% │
├──┼────┬───┬────┬────┬────┬────────┤
│十二│84.01.18│陳孋卿│34.60 │0 │42 │177 │
│ │ │ │34.90 │0 │135 ├────────┤
│ │ │江郁竹│34.60 │24 │0 │177 │
│ │ │ │34.80 │10 │0 │ │
│ │ │ │34.90 │143 │0 │ │
│ ├────┴───┴────┴────┴────┴────────┤
│ │成交總股數:484,811股買進百分比:36.50%賣出百分比:36.50% │
│ │買賣百分比:36.50% │
├──┼────┬───┬────┬────┬────┬────────┤
│十三│84.01.19│陳孋卿│35.00 │44 │0 │177 │
│ │ │ │35.10 │43 │0 │ │
│ │ │ │35.30 │60 │0 │ │
│ │ │ │35.70 │30 │0 ├────────┤
│ │ │江郁竹│34.90 │0 │1 │177 │
│ │ │ │35.00 │0 │44 │ │
│ │ │ │35.10 │0 │42 │ │
│ │ │ │35.30 │0 │60 │ │
│ │ │ │35.70 │0 │30 │ │
│ ├────┴───┴────┴────┴────┴────────┤
│ │成交總股數:1,259,652股買進百分比:14.05%賣出百分比:14.05% │
│ │買賣百分比:14.05% │
├──┼────┬───┬────┬────┬────┬────────┤
│十四│84.01.20│陳孋卿│34.60 │0 │97 │177 │
│ │ │ │34.70 │0 │80 ├────────┤
│ │ │江郁竹│34.60 │97 │0 │177 │
│ │ │ │34.70 │80 │0 │ │
│ ├────┴───┴────┴────┴────┴────────┤
│ │成交總股數:659,683股買進百分比:26.83%賣出百分比:26.83% │
│ │買賣百分比:26.83% │
├──┼────┬───┬────┬────┬────┬────────┤
│十五│84.01.21│陳孋卿│33.20 │30 │0 │172 │
│ │ │ │33.30 │40 │0 │ │
│ │ │ │33.40 │15 │0 │ │
│ │ │ │33.60 │42 │0 │ │
│ │ │ │33.80 │45 │0 ├────────┤
│ │ │江郁竹│33.20 │0 │35 │177 │
│ │ │ │33.30 │0 │40 │ │
│ │ │ │33.40 │0 │5 │ │
│ │ │ │33.50 │0 │10 │ │
│ │ │ │33.60 │0 │42 │ │
│ │ │ │33.80 │0 │45 │ │
│ ├────┴───┴────┴────┴────┴────────┤
│ │成交總股數:640,264股買進百分比:26.86%賣出百分比:27.64% │
│ │買賣百分比:27.25% │
├──┼────┬───┬────┬────┬────┬────────┤
│十六│84.01.23│陳孋卿│33.20 │0 │50 │172 │
│ │ │ │33.30 │0 │42 │ │
│ │ │ │33.60 │0 │45 │ │
│ │ │ │33.80 │0 │35 ├────────┤
│ │ │江郁竹│33.20 │50 │0 │172 │
│ │ │ │33.30 │42 │0 │ │
│ │ │ │33.60 │45 │0 │ │
│ │ │ │33.80 │35 │0 │ │
│ ├────┴───┴────┴────┴────┴────────┤
│ │成交總股數:464,000股買進百分比:37.06%賣出百分比:37.06% │
│ │買賣百分比:37.06% │
├──┼────┬───┬────┬────┬────┬────────┤
│十七│84.01.24│陳孋卿│32.40 │41 │0 │172 │
│ │ │ │32.50 │50 │0 │ │
│ │ │ │32.60 │81 │0 ├────────┤
│ │ │江郁竹│32.40 │0 │41 │172 │
│ │ │ │32.50 │0 │50 │ │
│ │ │ │32.60 │0 │81 │ │
│ ├────┴───┴────┴────┴────┴────────┤
│ │成交總股數:967,452股買進百分比:17.77%賣出百分比:17.77% │
│ │買賣百分比:17.77% │
├──┼────┬───┬────┬────┬────┬────────┤
│十八│84.01.25│陳孋卿│32.50 │0 │55 │172 │
│ │ │ │32.60 │0 │63 │ │
│ │ │ │32.70 │0 │30 │ │
│ │ │ │32.80 │0 │24 ├────────┤
│ │ │江郁竹│32.50 │30 │0 │83 │
│ │ │ │32.60 │53 │0 │ │
│ ├────┴───┴────┴────┴────┴────────┤
│ │成交總股數:1,157,156股買進百分比:7.17%賣出百分比:14.86% │
│ │買賣百分比:11.01% │
├──┼────┬───┬────┬────┬────┬────────┤
│十九│84.01.26│陳孋卿│32.50 │12 │0 │65 │
│ │ │ │32.70 │53 │0 ├────────┤
│ │ │江郁竹│32.70 │0 │53 │83 │
│ │ │ │32.80 │0 │30 │ │
│ ├────┴───┴────┴────┴────┴────────┤
│ │成交總股數:469,120股買進百分比:13.85%賣出百分比:17.69% │
│ │買賣百分比:15.77% │
├──┴────────────────────────────────┤
│買進總量:3,138,000股買進總金額:112,846,000佔交易日買進百分比22.04% │
│賣出總量:3,249,000股買進總金額:116,433,000佔交易日買進百分比22.68% │
│買賣差量:111,000買股賣差額:3,587,300佔交易日平均百分比:22.36% │
└───────────────────────────────────┘
附表四:巳○○資金匯入時間、金額、帳戶表
┌──┬─────┬───┬─────────────┬────────┐
│編號│時 間│戶 名│銀 行 帳 號 │金額( 新臺幣) │
├──┼─────┼───┼─────────────┼────────┤
│ 一│八十三年十│未○○│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仁愛分│五千五百零九萬八│
│ │月五日 │ │社第00000000000│千八百二十一元 │
│ │ │ │九號 │ │
├──┼─────┼───┼─────────────┼────────┤
│ 二│同 右│羅鳳招│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第六七七0│二千四百九十萬一│
│ │ │ │0000000號 │千一百七十九萬元│
├──┼─────┼───┼─────────────┼────────┤
│ 三│八十三年十│未○○│同編號一 │八百五十萬元 │
│ │月十四日 │ │ │ │
├──┼─────┼───┼─────────────┼────────┤
│ 四│八十三年十│未○○│同編號一 │五百萬元 │
│ │月十七日 │ │ │ │
├──┼─────┼───┼─────────────┼────────┤
│ 五│八十三年十│譚影心│世華銀行民生分行第一九五0│六十九萬四千九百│
│ │月廿四日 │ │一二0三三七號 │五十八元 │
├──┼─────┼───┼─────────────┼────────┤
│ 六│同 右│蔣國樑│同編號一合作社第一三四五0│七百三十萬五千零│
│ │ │ │00三0一九號 │四十二元 │
├──┼─────┼───┼─────────────┼────────┤
│ 七│八十三年十│蔣國樑│同右 │二千萬元 │
│ │月廿七日 │ │ │ │
├──┼─────┼───┼─────────────┼────────┤
│ 八│八十三年十│蔣國樑│同右 │一千萬元 │
│ │月廿八日 │ │ │ │
├──┼─────┼───┼─────────────┼────────┤
│ 九│八十三年十│未○○│同編號一 │一千萬元 │
│ │一月一日 │ │ │ │
├──┼─────┼───┼─────────────┼────────┤
│ 十│八十三年十│子○○│同編號一合作社第一三四五0│二千五百萬元 │
│ │二月十五日│ │0000000號 │ │
├──┼─────┼───┼─────────────┼────────┤
│十一│八十三年十│子○○│同右 │三千五百萬元 │
│ │二月十六日│ │ │ │
├──┼─────┼───┼─────────────┼────────┤
│十二│同 右│蔣國樑│同編號六 │三千五百萬元 │
├──┼─────┼───┼─────────────┼────────┤
│十三│八十三年十│子○○│同編號十 │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 │二月十七日│ │ │ │
├──┼─────┼───┼─────────────┼────────┤
│十四│八十三年十│子○○│同編號十 │三千萬元 │
│ │二月二十日│ │ │ │
├──┼─────┼───┼─────────────┼────────┤
│十五│八十三年十│子○○│同編號十 │一千萬元 │
│ │二月廿三日│ │ │ │
├──┼─────┼───┼─────────────┼────────┤
│十六│八十三年十│子○○│同編號十 │三千萬元 │
│ │二月廿四日│ │ │ │
├──┼─────┼───┼─────────────┼────────┤
│十七│八十四年一│辰○○│同編號一合作社第一三四五0│一千萬元 │
│ │月廿六日 │ │0000000號 │ │
├──┼─────┼───┼─────────────┼────────┤
│十八│八十四年二│譚影心│同編號五 │一千萬元 │
│ │月三日 │ │ │ │
└──┴─────┴───┴─────────────┴────────┘
附表五:提供資金者即金主、下單營業員及使用之人頭帳戶表
┌──┬─────┬─────┬───┬────────┬───────┐
│編號│資金提供者│證券交易商│營業員│人 頭 帳 戶 │備 註│
├──┼─────┼─────┼───┼────────┼───────┤
│ 一│巳○○、譚│元發證券 │庚○○│蔣國樑、辰○○、│陳富美、陳欣欣│
│ │氏姊妹、陳│ │ │子○○、江郁竹、│、周張淑嘉為金│
│ │富美、張澄│ │ │馮國恩、張澄城、│主陳富美提供,│
│ │城 │ │ │陳孋卿、彩虹貿易│張澄城為金主張│
│ │ │ │ │、耕盈行、陳富美│澄城提供。譚影│
│ │ │ │ │、陳欣欣、周張淑│心下單、交割,│
│ │ │ │ │嘉、傅學芬、史惠│惟元發陳富美、│
│ │ │ │ │秀、傅學芬、侯佳│陳欣欣、周張淑│
│ │ │ │ │芬、羅鳳招、陳秋│嘉,三陽及永利│
│ │ │ │ │寶、歐陽衛、吳玉│仁愛之交易均由│
│ │ │ │ │茜 │陳富美負責墊款│
│ │ ├─────┼───┼────────┤交割。 │
│ │ │三陽證券 │楊坵珪│陳富美、王小美、│ │
│ │ │ │ │傅學芬 │ │
│ │ ├─────┼───┼────────┤ │
│ │ │永利仁愛 │何仁華│同 右 │ │
├──┼─────┼─────┼───┼────────┼───────┤
│ 二│洪添財 │天仁證券 │陳麗如│洪添財、王月卿、│譚影心委託交易│
│ │ │ │ │洪敏翔、陳王秀蘭│,洪添財交割付│
│ │ │ │ │、陳建宏、陳建良│款。 │
│ │ │ │ │、郭麗華 │ │
├──┼─────┼─────┼───┼────────┼───────┤
│ 三│賈文中 │日順證券 │甲○○│許鴻義、陳五娘、│譚影心委託交易│
│ │乙○○ │ │ │賴阿心、陳春成、│,甲○○分配買│
│ │ │ │ │朱陶永枝、李裔櫻│盤交易並辦理交│
│ │ │ │ │鄭鐵民、張德巖 │割付款。 │
├──┼─────┼─────┼───┼────────┼───────┤
│四 │賈文中 │環球忠孝 │劉麗蓮│鄭鐵民、張德巖 │接甲○○之轉盤│
├──┼─────┼─────┼───┼────────┼───────┤
│ 五│賈文中 │菁英證券 │徐美彥│鄭鐵民、張德巖 │接甲○○之轉盤│
├──┼─────┼─────┼───┼────────┼───────┤
│ 六│賈文中 │遠東證券 │孫美玲│林戊坤、邱創業、│接甲○○之轉盤│
│ │ │ │ │黃忠雄 │ │
├──┼─────┼─────┼───┼────────┼───────┤
│ 七│林烈鐘 │大裕烏日 │何一揚│林烈鐘、林銘洲、│未○○委託交易│
│ │ │ │ │何濟民、何純志 │,由林烈鐘交割│
│ │ │ │ │ │付款 │
├──┼─────┼─────┼───┼────────┼───────┤
│ 八│張金昌 │富邦、萬盛│ │張金昌、張許秀美│張滔負責委託交│
│ │ │忠孝、長鴻│ │ │易,張金昌交割│
│ │ │ │ │ │付款。 │
└──┴─────┴─────┴───┴────────┴───────┘
附表十五:
┌──────┬────┬────┬─────┬────────────┐
│假股票種類 │所有人 │ 張數 │ 提供時間 │ 持有假股票原因 │
├──────┼────┼────┼─────┼────────────┤
│麗正電子 │壬○○ │一七六○│⒏ │ 丁○○質借一七五○萬 │
├──────┼────┼────┼─────┼────────────┤
│麗正電子 │寅○○ │五二二○│⒏ │ 丁○○質借五一○○萬 │
├──────┼────┼────┼─────┼────────────┤
│麗正電子 │己○○ │一八九八│⒌⒏ │ 丁○○質借二一○○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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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正電子 │癸○○ │ 五五○│⒌⒊ │ 丁○○質借五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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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正電子 │丑○○ │ 八三一│⒋ │ 丁○○質借六○○○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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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癸○○於⒌⒊係提出四五○張假股票,另一○○張於⒋出售時,為檢調單
位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