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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春秋高明哲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六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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