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三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又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繼續羈押之必要,而予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