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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景星陳志洋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七八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在原審卷第三十四頁可稽,茲竟遲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書記官 鄭 兆 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