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七八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在原審卷第三十四頁可稽,茲竟遲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