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四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經博
張智剛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本院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本院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